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文书评论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天门法院滥用诉前查封权,违法查封、冻结账户 问题类型:国家赔偿 【信件内容】 天门法院滥用诉前查封权,违法查封、冻结账户 我是浙江省宁波鑫海通达贸易公司法人代表王伟,天门市人民法院因一起买卖合同民事纠纷案件进行财产保全,不仅冻结了被告买受人公司的全部账户,还冻结了我公司作为股东的银行账户,属于典型的滥用诉前查封权,过度查封、冻结资产行为,未审慎把握司法政策,未依法办案,未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地方营商环境。 中央和最高法院三令五申强调,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明确提到,“要进一步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按照最高院《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我公司被冻结账户后,公司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一百多人的工资无法发放,企业财务立刻瘫痪,根据该规定,我公司申请救济途径,用超过保全金额的财产置换请求解封,天门市人民法院直接不予准许,严重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恳请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办案,规范保全行为,依法办案,依法依规解除对我公司账户的冻结,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办案的公平、公正性! 宁波鑫海通达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13971281072 2021年3月1日 展开 收起 发信人:王伟 发信时间:2021/3/3 16:37:37 【信件回复】 王伟: 您好!因您本次来信内容涉及到诉前保全的具体事宜,信件已转交给“天门市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天门市人民法院回复!特此回复! 展开 收起 回复人: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1/3/5 14:57:34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天门市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展开 收起 回复人: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1/3/5 15:00:40 【信件回复】 我院未对宁波鑫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诉前查封。2021年1月5日,原告华大农业科技(天门)有限公司向天门市人民法院黄潭法庭提交诉讼材料,起诉与被告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鑫海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鑫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我院审查后,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21年1月19日,原告华大农业科技(天门)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账户,并提供担保。我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鄂9006民初55号民事裁定书,对二被告的账户进行诉中财产保全。 2021年3月9日下午,我院收到被告宁波鑫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以第三人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作为查封标的的反担保申请,因缺乏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等相关情况材料,我院已要求被告宁波鑫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后会依法决定是否变更财产保全方式。 展开 收起 回复人:天门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1/3/10 9:41:48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天门法院滥用诉前查封权,违法查封、冻结账户 问题类型:国家赔偿 【信件内容】 天门法院滥用诉前查封权,违法查封、冻结账户 我是浙江省宁波鑫海通达贸易公司法人代表王伟,天门市人民法院因一起买卖合同民事纠纷案件进行财产保全,不仅冻结了被告买受人公司的全部账户,还冻结了我公司作为股东的银行账户,属于典型的滥用诉前查封权,过度查封、冻结资产行为,未审慎把握司法政策,未依法办案,未平等保护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严重破坏地方营商环境。 中央和最高法院三令五申强调,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周强院长在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视频会议上的讲话明确提到,“要进一步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按照最高院《财产保全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我公司被冻结账户后,公司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一百多人的工资无法发放,企业财务立刻瘫痪,根据该规定,我公司申请救济途径,用超过保全金额的财产置换请求解封,天门市人民法院直接不予准许,严重违反司法解释的规定。恳请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办案,规范保全行为,依法办案,依法依规解除对我公司账户的冻结,维护社会的稳定,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办案的公平、公正性! 宁波鑫海通达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13971281072 2021年3月1日 展开 收起 发信人:王伟 发信时间:2021/3/3 16:37:37 【信件回复】 王伟: 您好!因您本次来信内容涉及到诉前保全的具体事宜,信件已转交给“天门市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天门市人民法院回复!特此回复! 展开 收起 回复人: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1/3/5 14:57:34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天门市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展开 收起 回复人: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1/3/5 15:00:40 【信件回复】 我院未对宁波鑫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进行诉前查封。2021年1月5日,原告华大农业科技(天门)有限公司向天门市人民法院黄潭法庭提交诉讼材料,起诉与被告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鑫海通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宁波鑫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我院审查后,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2021年1月19日,原告华大农业科技(天门)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交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账户,并提供担保。我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鄂9006民初55号民事裁定书,对二被告的账户进行诉中财产保全。 2021年3月9日下午,我院收到被告宁波鑫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提交的以第三人中国供销集团(宁波)海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作为查封标的的反担保申请,因缺乏该房产是否存在抵押等相关情况材料,我院已要求被告宁波鑫海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补充相关证明材料,后会依法决定是否变更财产保全方式。 展开 收起 回复人:天门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1/3/10 9:4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