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互动 院长信箱 举报信箱 文书评论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网络实名举报法官许建江的情况说明 问题类型:民事 【信件内容】 关于网络实名举报三峡坝区法官许建江枉法裁判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宜昌中级人民法院孙惠波院长: 本人龚云,是2022鄂05民终1616号上诉人(重审一审原告)。本上诉案宜昌中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至今仍在审理中。针对一审坝区法院法官许建江的枉法裁判行为,本人在自媒体网络进行了实名举报,民意汹涌,影响巨大;宜昌中院各级领导充分重视,在此表示感谢! 在自媒体平台实名举报,让人民群众公开监督,是习近平主席和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明令倡导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无人可以剥夺。 为配合中院调查审理工作,应宜昌中院领导的要求,我承诺:暂停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实名举报许建江枉法裁判的视频,以配合本案公平公正公开审理。 为更清晰的阐明本案的事实和依据,对本人实名举报相关事宜作以下说明: 一.本案的诉讼直接依据是宜昌中院2018鄂05民终1725号生效判决,相关当事人均已知道和认可,且已生效五年,是不可争议的法律事实。 1.该生效判决明文裁明的事实是:龚云与罗燕玲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了清,龚云与罗卫平(罗燕玲胞弟)之间的银行流水(本案标的87万),是龚云与罗卫平的法律关系,与罗燕玲无关,更与他人无关。 2.该生效判决明确的三个铁证是:罗卫平是罗燕玲指定的87万实际收款人;罗卫平是87万法定的持卡人;罗卫平是生效判决明确的实际占用人。 宜昌中院2018年生效判决产生的拘束力和既判力,对所有相关当事人均有法律效力,包括各级法院和法官。 二.基于本案的诉讼依据是宜昌中院2018年生效判决,基于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官的枉法裁判,证据确凿,不言自明,表现为: 1.无理由不采纳龚云的直接诉讼依据,即宜昌中院2018年生效判决,是枉法裁判。 2.针对本案标的87万,罗燕玲只有证人的义务,没有独立请求权。法官许建江违法要求龚云主动追加罗燕玲为第三人,实际赋予罗燕玲独立请求权,是程序违法。 3.罗卫平指认本案标的是罗燕玲所用,罗燕玲本案中又承认87万是自己所用,他们姐弟俩对本案标的87万这个同一事实,与生效判决是完全相反的说辞,是明显的虚假陈述,实际上是完全否定和对抗中院2018年生效判决,已经构成重复诉讼和恶意诉讼,是典型的虚假诉讼。 4.在明知罗卫平和罗燕玲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法官许建江依旧采纳他们的伪造证据,并作为本案判案依据,是没有争议的枉法裁判。 以上四点,均切合《法官惩戒条例》关于枉法裁判的相关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清晰。 本案自2018年初审,已经历经五年,影响极大极坏,官网和自媒体平台曝光热度充分表明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点和关切点:本案是典型的虚假诉讼,实质是对抗宜昌中院的生效判决,已经严重损害宜昌中院及法律公信力,必须严惩!没有公平,哪来正义?请孙惠波院长对本案予以重视,督查督办,公平公正公开审结。 龚云 2022年11月18日星期五 展开 收起 发信人:龚云 发信时间:2022/11/19 14:29:19 【信件回复】 您反映的法官枉法裁判问题实则是对判决不服。由于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之中,您若有任何问题,请直接与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沟通,在诉讼程序中解决。耐心等待二审审查。 展开 收起 回复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2/11/21 9:29:16
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网络实名举报法官许建江的情况说明 问题类型:民事 【信件内容】 关于网络实名举报三峡坝区法官许建江枉法裁判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宜昌中级人民法院孙惠波院长: 本人龚云,是2022鄂05民终1616号上诉人(重审一审原告)。本上诉案宜昌中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至今仍在审理中。针对一审坝区法院法官许建江的枉法裁判行为,本人在自媒体网络进行了实名举报,民意汹涌,影响巨大;宜昌中院各级领导充分重视,在此表示感谢! 在自媒体平台实名举报,让人民群众公开监督,是习近平主席和中央政法委秘书长陈一新明令倡导的,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无人可以剥夺。 为配合中院调查审理工作,应宜昌中院领导的要求,我承诺:暂停在网络平台发布关于实名举报许建江枉法裁判的视频,以配合本案公平公正公开审理。 为更清晰的阐明本案的事实和依据,对本人实名举报相关事宜作以下说明: 一.本案的诉讼直接依据是宜昌中院2018鄂05民终1725号生效判决,相关当事人均已知道和认可,且已生效五年,是不可争议的法律事实。 1.该生效判决明文裁明的事实是:龚云与罗燕玲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已了清,龚云与罗卫平(罗燕玲胞弟)之间的银行流水(本案标的87万),是龚云与罗卫平的法律关系,与罗燕玲无关,更与他人无关。 2.该生效判决明确的三个铁证是:罗卫平是罗燕玲指定的87万实际收款人;罗卫平是87万法定的持卡人;罗卫平是生效判决明确的实际占用人。 宜昌中院2018年生效判决产生的拘束力和既判力,对所有相关当事人均有法律效力,包括各级法院和法官。 二.基于本案的诉讼依据是宜昌中院2018年生效判决,基于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本案一审法官的枉法裁判,证据确凿,不言自明,表现为: 1.无理由不采纳龚云的直接诉讼依据,即宜昌中院2018年生效判决,是枉法裁判。 2.针对本案标的87万,罗燕玲只有证人的义务,没有独立请求权。法官许建江违法要求龚云主动追加罗燕玲为第三人,实际赋予罗燕玲独立请求权,是程序违法。 3.罗卫平指认本案标的是罗燕玲所用,罗燕玲本案中又承认87万是自己所用,他们姐弟俩对本案标的87万这个同一事实,与生效判决是完全相反的说辞,是明显的虚假陈述,实际上是完全否定和对抗中院2018年生效判决,已经构成重复诉讼和恶意诉讼,是典型的虚假诉讼。 4.在明知罗卫平和罗燕玲虚假诉讼的情况下,法官许建江依旧采纳他们的伪造证据,并作为本案判案依据,是没有争议的枉法裁判。 以上四点,均切合《法官惩戒条例》关于枉法裁判的相关法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清晰。 本案自2018年初审,已经历经五年,影响极大极坏,官网和自媒体平台曝光热度充分表明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点和关切点:本案是典型的虚假诉讼,实质是对抗宜昌中院的生效判决,已经严重损害宜昌中院及法律公信力,必须严惩!没有公平,哪来正义?请孙惠波院长对本案予以重视,督查督办,公平公正公开审结。 龚云 2022年11月18日星期五 展开 收起 发信人:龚云 发信时间:2022/11/19 14:29:19 【信件回复】 您反映的法官枉法裁判问题实则是对判决不服。由于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之中,您若有任何问题,请直接与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沟通,在诉讼程序中解决。耐心等待二审审查。 展开 收起 回复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2022/11/21 9:2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