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醉驾被判刑 春节你我平安行

作者: 周昕 时间:2017-01-25 08:58:48

隔夜醉驾被判刑 春节你我平安行

 

   春节将至,驾车出行,本是一件身心愉快的事件,可武汉市民吴某却因隔夜醉驾触犯刑罚,给春节即将出行者敲响一记警钟。近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隔夜醉驾”,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6年11月13日晚,吴某在家饮用1斤白酒。次日中午1时许,自认为已清醒的吴某驾车出行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吴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9.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吴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虽已渐渐被市民所知晓,但最近却出现了危险驾驶的“一公里现象”。在刚刚迈进的2017年十来日,我院便已审结6起酒驾案件,其中“隔夜酒驾”1起,“无证驾驶”2起。有张某酒后叫了代驾,但到小区门口时,张某便让代驾下车,自行开车进小区,随后发生事故,被交警查获的;也有坐朋友车回家的何某,因途中路况复杂,朋友开车技术有限交换驾驶,随后因酒后无证驾驶被交警查获的。从以上案例,我们不难发现这几起危险驾驶案的共性:1.市民虽有“酒驾入刑”的意识,知道在酒后叫代驾或坐朋友车回家,但意志仍不坚定,在到小区门口或遇复杂路况时便放松了警惕;2.市民仍抱有侥幸心理,在酒后时间稍长,便自认为意识清醒驾车出行,没有树立对酒驾行为“零容忍”的观念。

春节将至,我院在此温馨提醒大家:判断酒驾并不是以酒后时间长短,驾驶人的酒量和驾车时的意识状态为标准,而是有硬性的数字指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就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依法可判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以下情节的,依法应从重处罚,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等情形。

酒驾入刑,是国家从立法的高度,对酒驾行为予以刑事惩罚,其目的是为了切实保护公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一起起因酒驾所酿成的事故发生。作为基层法院,我们会依法审判引导市民树立严格的“守法”观念,加强对隔夜醉驾,无证醉驾等触犯刑法情形的宣传,当好公民的“守护神”,给鸡年春节营造“平安出行,欢度佳节”的良好氛围。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