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营商丨23万“买”工作? 法院:您的“钞能力”已离线!
春招在即,就业市场竞争激烈,许多毕业生为了找到心仪的工作亮出“十八般武艺”,甚至有人心生支付定额报酬而换取一个好工作的想法,因此承受巨大损失。
2022年9月19日,小齐(化名)与某公司签订《推荐岗位就业协议》,约定该公司协助促成小齐去某报社面试,并拿到约定岗位入职通知,此前小齐需支付全款人民币23万余元,款到后即可圈定名额和面试资格。
《推荐岗位就业协议》签订后,某公司人员便称正在为小齐安排工作之事,可让其面试入职某报社。小齐听信后便辞去原工作,等待入职新的岗位,但是等了很久并未取得岗位面试机会。后该公司人员为了缓解小齐的焦虑便安排其入职一家民营企业,小齐两个月后离职。
小齐认为其辞去了原有的工作,但某公司并未按约安排其入职某报社,故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某公司退还其支付的23万余元并支付其辞职六个月空置期的经济损失。
青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齐与某公司签订《推荐岗位就业协议》是明知其委托事项违反法律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而形成的一种委托合同,缺少合同有效的正当性,且合同内容违反了就业必须择优录取、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危害了社会就业秩序,该合同无效,因此,受托人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而小齐通过非正当方式委托某公司花钱找工作,其委托事项明显有违就业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和社会公序良俗,存在主观故意的过错,应当予以否定评价,鉴于小齐在案涉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且小齐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空置期工资损失,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基于公平原则,对于小齐主张资金占用利息及赔偿六个月空置期工资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在近日的法官回访电话中,小齐笑着向承办法官报喜:“钱我已经拿到了,也自己积极应聘找到了心仪的工作!”承办法官也对她再次提醒:“那就好!要记住花钱‘买工作’不仅在法律上得不到认可,更有可能‘钱事两空’啊!”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下一步,青山区法院继续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以严格的工作标准、优质的司法服务维护就业市场秩序,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全面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