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法院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编辑: admin来源: 民二庭 时间:2012-08-08 09:45:00

   

青山区法院分析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的特点、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近日,青山法院以近年来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基础展开调研,分析此类纠纷特点、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特点

涉及诉讼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主体主要涉及到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挂靠方、监理方等,其中包括有企业、个人,也包括具有建设施工资质的主体及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主体。这些往往使得案件的关系错综复杂,在认定案件事实、合同效力及责任承担上存在诸多困难。此外,还有发包人或承包人存在企业法人变更的情形,这些导致法律关系愈发复杂。

本诉与反诉交叉,审理难度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施工单位多以被告单位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而被告单位往往以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时竣工为由提出反诉。本诉与反诉交叉进行的情况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较为常见,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总数的一半以上;由于此类案件一般涉及施工材料质量鉴定、施工标准认定等问题,当事人存在争议较大,证据数量较多,给审判工作增加了难度。

专业性较强,影响审判效率。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往往涉及到工程造价评估、施工材料质量鉴定、施工标准认定等审判人员不甚了解的专业性问题,审理中往往需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专门鉴定,审理周期较长。还有的当事人为了达到拖延支付工程款的目的,人为利用鉴定程序达到中止审理目的。2010年至今,青山法院此类纠纷的平均审理天数为110天以上。

案件分歧大,调解难度高。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中,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的标的额一般都比较大,双方在工程价款、工程量、工程质量等方面争议也较大,调解工作较难展开。特别是有的案件在专业机构出具鉴定结论后,在鉴定结论上占优势的一方大多以此为凭,据理力争,不愿意接受调解。2010年至今,青山法院受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调解率仅为17%。  

二、原因

利益驱使。发包方在建设工程承发包中占据主导地位,往往提出一些苛刻和不平等的条件,将自身的风险转移到承包方身上。而承包方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偷工减料或将工程肢解后以更低价格非法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施工者,进而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诚信缺失。实践中,当事人在履行建设工程合同过程中,因诚信缺失而导致的违约现象时有发生。如: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包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承包方不按约定组织施工,致使工程延期、质量低劣等。

监管不到位。目前我国建设市场发育尚不完善,建设市场竞争激烈,交易行为尚不规范,合同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签订、履约监管不到位,尚未建立完善的履约过程跟踪监督检查制度和工程结算备案制度,从而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频发。

三、对策建议

加大审判力度。理顺案件复杂法律关系,加快审判工作进度,严格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并积极督促鉴定机构尽快出具鉴定结论,压缩审判周期。此外,积极探索创新此类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与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专家的沟通交流,加强非诉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加强行政监管。一方面,规范建设工程市场准入,建立健全对施工主体的审查制度,杜绝无资质个人以自己的名义或挂靠有资质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合同以及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督促开发商、施工企业严格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监理管理,把好各个施工环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延伸审判职能。送法进建筑企业,通过法律咨询、以案释法等形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管理行为,帮助企业增强法律意识,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同时针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理中发现的问题适时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企业提出司法建议,规范建筑市场健康、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