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抢健身哑铃发生纠纷 男子打伤他人获刑
来源: 青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8-12-13 15:57:21
(通讯员 李小波 杨兰)健身时因争抢哑铃发生纠纷,男子刘某对他人拳脚相加,致他人鼻子骨折、左眼受伤。近日,刘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哑铃我在用,你是不是找歪”,2018年5月一天下午,刘某在武汉市青山区某健身俱乐部健身时,因争抢哑铃与同在俱乐部健身的被害人张某发生纠纷,随后刘某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眼外伤,后被旁人拉开。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8年6月26日,被告人刘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张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今年9月18日,青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鉴于刘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谅解,法院对刘某适用了缓刑。(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