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长期下落不明怎么办?

作者: 陈倩倩来源: 青山审判 (2022)第12期 时间:2023-02-23 15:19:19

夫妻一方失踪,致使夫妻双方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尤其在涉及房屋拆迁等处分重大家庭财产的情形下,夫妻失踪一方无法在场,致使另一方无法对夫妻共同财产正常行使权利。在此情形下,如何保护失踪人及其配偶的利益,《民法典》总则编“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作出了规定。

一、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家三口居住在W市某小区。婚后,双方夫妻关系较为和谐,一家三口其乐融融。结婚四年后,李某再次怀孕并诞下一女,全家上下十分高兴。夫妻二人为凑得一个“好”字亦欣喜若狂。但是好景不长,王某在深夜照顾孩子时,因身体过度疲惫,不小心压住孩子,致孩子窒息死亡。突如其来的噩耗将夫妻二人的美好生活拆解的支离破碎。王某在深深的自责中开始精神抑郁。随着时间推移,病症愈发严重。李某和家人一直劝解开导并带其到医院就医,但无济于事,王某的精神疾病未见任何好转。2004年的一天,王某离家出走,未留下任何信息。李某及亲朋好友寻找多年,并向派出所报案,但是一直未能查找到王某下落。2020年,李某和儿子居住的房屋被W市纳入拆迁规划。在签订拆迁还建协议时,当地拆迁办提出,该房屋性质属于李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二人共同签字确认协议。李某无奈,在社区法律顾问的建议下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法院在受理李某的申请后,赴王某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社区等部门走访调查,确认王某已失踪多年后,依法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王某的公告。1年后,法定公告期满,但王某仍无任何音讯。

裁判结果:王某自离家出走失踪至今已十余年,虽经申请人李某及亲属、有关机关多方寻找以及人民法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但仍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作为王某配偶,现申请宣告王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判决:宣告王某死亡。

二、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总则编宣告死亡制度。具体法律规定详见于《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对失踪达到一定期限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推定其死亡的民事制度。这种推定死亡与生理死亡产生的法律效果一致。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结束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导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宣告死亡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存在失踪事实。申请宣告死亡,需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如果是因意外事件导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时限为二年。如果经有关机关证明在意外事件中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限制。何为意外事件?一般指的是非因当事人自身的故意和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偶然发生的事故。比如:飞机失事导致的失踪事件。(二)利害关系人申请。哪些人是利害关系人?《民法典》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规定,可以参照《民法通则意见》第25条的规定确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一类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因《民法典》未延续《民法通则意见》关于利害关系人顺位的规定,在实践中可不再适用顺位要求。对于“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的理解,一般认为应做限缩解释。因为宣告死亡涉及到自然人身份关系的终结,如果对申请人资格不加以限制,可能导致恶意损害失踪人及其近亲属利益的情形发生。实践中,可以参照与失踪自然人仅有财产关系而无身份关系的或者能够通过其他法律制度保障其权利实现的人均不应作为利害关系人的标准把握。(三)人民法院进行宣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宣告死亡应适用民事诉讼特别程序,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其他任何机关作出的宣告死亡决定无效。

本案中,王某下落不明虽不是因为意外事件导致,但是其失踪年限长达十余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四年期限。期间,经过王某家属和有关机关的多年查找,并经过人民法院依法登报查询,均未查找到下落,据此可以认定王某已失踪的事实。李某作为王某配偶,属于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在王某已失踪超过四年的情况下,其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死亡。人民法院依照李某申请依法宣告王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

三、法律小贴士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有何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虽然是推定死亡,但是与生理死亡的法律后果相同。主要体现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变动上。在人身关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也就是说,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配偶的婚姻关系不复存在,双方在人身关系上不再附有任何权利义务,生存一方配偶重新享有了与他人再婚的权利。在财产关系方面,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当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时,其生前遗留的财产按照继承办理,由各继承人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方式依法分割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前述案例中,在宣告王某死亡的判决生效后,李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自然消除,王某留有的遗产按照继承处理。李某与王某的其他继承人一道就原共同居住房屋的拆迁事宜达成协议,使该房屋顺利拆迁。最终结束了李某和王某长达十余年不稳定的夫妻关系。

自然人下落不明不满四年的如何处理?

前已述及,因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或者不满二年但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但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可以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那么,在非意外事故导致的下落不明不满四年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根据《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的规定,在非意外事故导致的下落不明情形下,只要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启动宣告失踪制度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里要注意的是,宣告失踪必须要以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为前提,且该事实必须是不间断的经过二年时间。如果未满二年时间,利害关系人不能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若法院依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财产方面,人身关系上不发生变动。在财产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宣告失踪自然人的财产将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三)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如何处理?

1.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如何恢复社会身份?根据《民法典》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宣告死亡判决,从而在法律上重新赋予被宣告死亡的人作为社会人的权利和义务。

2.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原婚姻关系还能恢复吗?根据《民法典》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原婚姻关系可以自行恢复,但是在配偶已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在宣告死亡错误情形下,对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的保护,但同时也考虑到了人身关系变动的不可逆性,赋予了配偶对婚姻关系恢复的一定自主权。这里要注意的是,“配偶再婚”包括了配偶与第三人再婚后,第三人尚在世且未离婚的,或者第三人已死亡的,或者与第三人再婚又离婚等情形。

3.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可以请求他人返还财产吗?当失踪人重新出现,意味着原宣告死亡判决被推翻,失踪人因为死亡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否定,其原有财产利益应得到保护,因此,从法理上而言,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理当享有他人重新返还其财产的权利。所以,《民法典》第五十三条作出了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与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是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二条: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原因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争议的,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民法典》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与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