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了“高利贷”,利息应该怎么算?

作者: 施 义来源: 青山审判 (2022)第6期 时间:2023-02-23 15:12:58

高利贷顾名思义,即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高利贷因超出法律规定数倍的利率且存在各种“套路”,往往给借款人、金融秩序及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高利”到底是多高?国家规定借款利率最高是多少?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多还的利息怎么办?约定利息与逾期利息并存时的冲抵规则是什么?以上问题的答案需要结合《民法典》及借款合同章节及相关司法解释条款来回答。

典型案例

1、基本案情

邹某某与何某某系熟人关系,20166月至20196月期间,何某某分十四次向邹某某借款合计41万元先后出具十四张借条。借款期间,何某某将工资存折交邹某某保管,邹某某从中多次取款261013元,用于偿还上述借款。后存折因其他原因被冻结,邹某某无法正常取款。于是邹某某起诉至法院,邹某某认为双方口头约定利率2.5%/月,何某某此前归还的261013均是利息,何某某还应归还借款本金41万元及利息13万余元。何某某则认为十四张借条中仅三张约定了利息,并非每次借款都约定了利息。双方对款利息及尚欠金额存在较大争议。

2、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第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本案中,仅三张借条约定利息,邹某某称双方口头约定其他十一笔借款参照执行,但邹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每张借条均约定月息2.5%最终,结合借条内容及当事人相关陈述,法院认定仅载明利息的三张借条存在利息约定,其余十一张借条未载明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仍应自催要之日起承担逾期还款利息。

第二,关于尚欠本金及利息的金额。双方对出借41元及还款261013元无异议,仅对尚欠本息存在争议。法院根据如下规则进行计算,根据借款及还款发生时间分段计算;有利息约定的三笔借款,按法律规定上限计算利息,超出部分冲抵本金。无利息约定的借款,自催要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约定利息与逾期利息并存时,优先清偿利率高的债务。经计算,截至起诉之日,何某某尚欠借款本金157688元及逾期利息1430.4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中关于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如何确定借款利息的计算规则。《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中禁止高利放贷的相关规定,主要有如下三点:第一,借款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司法解释确定民间借贷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第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视为没有利息。自然人外的借款,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三,借贷双方既约定逾期利率,又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的,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值得一说,我国关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也并非一成不变。20158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民间借贷利率划分三个区域,界限为24%36%。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年利率24%至年利率36%的部分,未偿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偿还的也无需返还。20201229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正了上述司法解释,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上限调整为一年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大大降低了保护上限的设置。

本案中,邹某某与何某某均为自然人,有十一张借条并无利息约定,邹某某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利息约定,故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视为没有利息,法院仅认定其中三笔借款存在利息约定。但剩余十一笔借款仍应自催要之日起参照同期一年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承担逾期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之规定,在约定利息与逾期利息并存时,何某某的还款应当优先清偿利率标准高的债务,即优先清偿约定了利息的三笔借款。

本案中,何某某向邹某某借款41万元,在偿还26万余元本息后,仍被要求继续偿还本金41万元利息13万余元,邹某某主张的利息明显超出了国家法律规定的上限,属于高利放贷。本案依法对借款利息重新计算,对超出法律保护范围的高额利息,不予支持,对高利放贷行为亮明了底线。

此次《民法典》从法律层面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了明确,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彰显了国家坚决禁止和严厉打击高利放贷行为的决心,有利于规范民间资本的运行,助推经济健康发展。

三、法律小贴士

(一)借条如何写

借条是民间借贷案件中最为关键的证据之一,借条中应写明出借人、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写明双方的关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要写明借款出借时间及归还时间,利息约定,借款人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等。

(二)借款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

借款通过银行转账可以有效避免交付纠纷。大额借贷时,如果借款人不认可收到现金,人民法院一般不会直接认定,通常要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三)从银行借来的钱不能转借给他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套取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即使未谋取高额利息,转贷合同也无效。实践中,出借人从各种“网络金融平台”套取处的资金进行转贷的行为,也会被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四)要求偿还借款有时间限制吗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出借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主张权利,并保留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