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受理的条件

编辑: admin 时间:2012-08-17 10:12:00

   

民商事案件受理的条件

   一、民商事案件受理的一般条件

  (一)要有原告的起诉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范围。

   4、属于本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的管辖。

  (二)需要当事人提交起诉状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指原告和被告的自然情况。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等。

起诉状尾部应写明受诉人民法院的名称、起诉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二、应予以受理案件的范围

   1、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2、当事人撤诉和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3、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以致无法执行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条款或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

   4、病员及其家属对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没有意见,仅要求医疗单位就医疗事故赔偿经济损失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

   5、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6、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的被告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予受理。

   8、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浡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断、中止、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不予受理的几类案件

   1、行政纠纷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起诉的,不予受理。

   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案件,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允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8、对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直接起诉的,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9、对医疗事故赔偿案件,未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确定责任的,告知当事人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处理。

   10、对火灾事故赔偿案件未经消防管理部门确定责任的,告知当事人向消防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11、财产犯罪的受害者向已经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不宜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设法追赃。

   1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自诉案件举证须知

   一、自诉人一般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提出了足够证明被告人犯罪的证据。

   三、起诉的案件属于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一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地址、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1、具体的诉讼请求。

   2、报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

   3、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借贷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证明、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贷合同、借贷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金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

申请公示催告诉讼须知

   一、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条件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票据持有人即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主要指支票、汇票主、本票。

   二、申请公示催告须知

   1、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如下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住所地)

   (2)票据的种类、号码、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

  (3)申请的理由、事实。

   2、申请人向法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3、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须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一百元。

   四、申请人应当向法院预交公告费一千二百元(申请公告和判决公告各六百元);加急件一千六百元(申请公告和判决公告各八百元);此公告费均由人民法院报社收取。

   五、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没有申报的或申报被驳回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六、若在公示催告期间有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即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收到终结公示催告裁定后,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举证须知

   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工商注册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在讼争法律事实发生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的资料。

  二、证明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1、证明房屋产权的证据。

   2、租赁许可证及租赁登记证明。

   3、证明转租合法性的证据。

   4、房屋租赁合同。

  三、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证明出租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及交付时房屋状况的证据。

   2、承租人履行合同情况的证据,如交付定金(或保证金或押金)、租金、管理费、水电费等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等。

   四、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有具体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详细的计算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