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13年不过户如今想违约可能吗?

编辑: 政治处 时间:2014-09-10 10:48:33


长江商报讯(记者 李璟 通讯员 秦法)房子买了13年,卖方都不肯协助自己过户,买方诉诸法院,对方又以生活困难无住所为由希望取消购房协议。近日,青山法院经审理认定,买卖双方合同合法有效,没有法定理由,卖方不可违约,故判决其协助买方过户。

筹钱为父治病卖房

1999年12月31日,冷某与单位签订了《房改售房合同》,在青山购买了一套60余平米的单位自管公房。

然而2001年12月,为了筹钱给父亲治病,他以6万元的价格将房子卖给了杨某,双方约定过户费共同分担。杨某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后,同年底搬入该房,但因房屋产权问题,一直未能过户。

2006年,冷某为房子办理了产权证,杨某得知后催促其协助过户,不料冷某一直不肯。

直到去年,住了十几年的房子仍不是自己的,杨某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只好到青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冷某协助自己过户,并支付3000元赔偿。

无法定理由,协议合法有效

法庭上,冷某辩称,自己是一名失独重症病人,诉争房屋是自己唯一的住房。他希望杨某能让出房子,让自己能安享晚年。

此外冷某认为,房子交易时未取得完全产权,是自己与单位共有的,所以自己签订的协议不合法,双方买卖无效。

青山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因此合法有效。因杨某愿意向冷某支付5000元补偿,故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双方的住房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冷某协助杨某办理过户手续,杨某向其支付5000元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