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请求判令前女友返还8万元借款

作者: 政治处 时间:2016-09-22 16:50:52

告董先生、被告赵女士原系情侣关系原告董先生称,20154月,因赵女士要买房,便找董先生借钱。董先生通过银行转账向赵女士交付借款33元,赵女士分别向董先生出具了25万元和8元的借条2张。20157月,赵女士偿还董先生25万元,尚差欠8元未还。故董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女士返还借款8元。

赵女士辩称自己董先生借款33元属实,但已经分别于201567月现金偿还5转账偿还25(董先生口头承诺另外3元不需偿还)的方式偿还董先生借款,董先生也2张借条还给了自己借条现已被自己销毁。故自己不差欠董先生任何款项。

在庭审中,原告董先生自认,8元的借条被被告赵女士偷走,但未报案。

青山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董先生向被告赵女士交付借款33元,被告赵女士向原告董先生出具2张借条,且已偿还借款25元,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差欠原告借款8元。

通过庭审调查,原告董先生仅提供了借款的转账交付凭证,未提供借条等借贷合意凭证。现被告赵女士提出原告已将8万元借条交还被告,被告已偿还借款的抗辩,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但原告董先生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8元的借条为被告非法所得,且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该借条在被告处。因此,应认定原、被告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结清,被告不差欠原告借款8元。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此的抗辩,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董先生的诉讼请求。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