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被围观 男子抢劫他人获刑
不满被围观 男子抢劫他人获刑
近日,青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男子孙某与人发生纠纷时,因不满路人围观发笑,遂殴打并抢劫路人。因孙某在缓刑考验内又犯抢劫罪,孙某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你笑不能白笑,要不然我不会下车”。 2017年10月21日11时许,孙某在武汉市青山区某路边与他人发生纠纷时,见被害人万某在现场围观发笑,就指着万某说:“你看什么看,你笑什么?”并对万某进行殴打,后强行进入被害人万某车内,逼迫被害人万某驾车开至某公交车站。途中,孙某以“把你丢到江里”、“我身上带了东西,现在就把你搞了”等语言相威胁,并将手插在上衣口袋内对被害人万某进行示意,致使被害人万某误以为其带有“凶器”。当车行至公交车站附近时,孙某以左手被被害人万某弄伤为由向其索钱,被害人万某因害怕孙某带有凶器对其进行伤害,被迫给付孙某现金人民币200元、以微信扫码转账方式给付其人民币300元。得款后,孙某逃离。
2018年6月29日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孙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蔡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抢劫罪,青山区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撤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中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孙某在缓刑考验内又犯抢劫罪,依照规定需撤销缓刑,与新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
文稿丨李小波 杨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