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院分析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编辑: 政治处作者: 执行局、办公室 时间:2014-04-03 09:38:46

   

委托执行对于解决跨辖区案件执行难、切实保障跨辖区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实践中委托执行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并没能发挥其应有的便捷、快速、有效的作用,与此相反却成了执行难的又一组成部分。青山法院通过分析本院与其他法院之间的委托执行情况,归纳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委托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申请人同意委托率低

2011年至2013年,青山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数为43件,占案件总数的3.12%,其中申请人同意委托的案件仅15件,仅占委托执行案件总数的35%。委托执行申请人同意委托率低,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委托执行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间相互协调的观念淡薄,发挥整体合力存在着很大的不足;另一方面是以往的委托执行案件执行率偏低,许多案件久拖不执,大大降低了申请人对委托执行的信心,同时又顾虑受托法院当地的地方保护主义,申请人大多不同意委托。

(二)委托执行效果差

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受托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了地方利益或其他原因,在执法上存在偏袒被执行人,刁难申请人,不依法执行的问题。有一起委托执行案件,我院已采取保全措施,受托法院仅需依裁定强制划拨即可,但受托法院以种种理由拖延,险些造成执行款项的流失。二是委托法院通常对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予以委托,并不调查被执行人在外地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最后,委托执行案件多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三)委托执行期限长

委托执行案件得到的重视程度不够,加之委托执行程序较为繁琐、执行材料在中间环节滞留等都会导致委托执行的执结期限延长。2011年至2013年,我院委托执行案件的平均执行期限为145天,极少数案件能在30日内予以结案,个别案件执行期限最长为500天。

(四)涉执信访案件多

实践中,委托法院依法向受托法院出具必要的材料后,便以委托执行的方式结案,对案件的后续进展不再过问的情况比比皆是。而受托法院也未能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复委托法院,使得一些案件立案后久久得不到执行。这些做法都极易导致涉执信访案件发生。青山法院2011年-2013年涉执信访案件中,有2例就是属于对委托执行效果不满而长期上访的情况,占同期涉执信访案件的20%。

二、完善委托执行流程的对策及建议

(一)强化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管

建议成立统一的委托和受托机构,即在各级法院执行部门建立跨管辖区域管理委托执行案件的机构,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直上而下的统一管理、督导,将委托执行情况作为一项司法绩效指标,对相关法院予以考核,定期通报,以确保委托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对委托执行相关法律的学习

有关委托执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较多,作为执行人员应及时更新相关知识,加强学习与交流,提高懂法用法水平。法院内部需从加强执行队伍建设着手,加大执法为民的教育力度,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的执行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建立委托执行案件的催办制度

建议建立委托执行案件的催办制度,即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并立案后30日内未执结的,期满后3日内,委托法院即可向受托法院发出催办案件通知并报高级法院备案。关于催办委托执行案件的所有材料,均以所立的执委字号形成副卷。如果委托案件执行完毕,该案件以执行完毕报结,如果该委托案件因法定原因造成无法执行,要将受托法院提供的不能执行的相关证据附卷后,以中止或终结执行报结案后,把该案作为立案时执委字号副卷立卷归档,以杜绝过去执行结案方式导致“一托了之”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