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院分析老年人性犯罪增多应予关注

时间:2013-04-16 14:55:00

   

青山法院2008年至2012年共审结老年人(60周岁以上)性犯罪案件7案7人(强奸罪2件2人,猥亵儿童罪5件5人),其中2008至2011年审结4案4人,2012年审结3案3人。老年人性犯罪突然大幅增多应引起高度重视,据此,青山法院对当前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和原因作了分析,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特征

1、犯罪主体特殊。老年人性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多是老年丧偶、终身未婚的单身男性,他们大多单门独户,与他人交往较少,且年龄呈现高龄化,全为单独作案。青山法院审结的7名老年人性犯罪被告人中,年龄在60-65周岁的有3人,年龄在65-70周岁的有3人,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1人,年龄最大的73周岁。且文化素质偏低,初中文化程度的3人,小学文化程度的3人,文盲1人。

2、犯罪对象特殊。老年人受自身身体条件的限制,一般选择无防卫能力的精神病人或者防卫能力较弱的幼女作为犯罪对象。青山法院审结的7名此类案件被害人中,有2名为患有精神病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有5名为防卫能力较弱的年龄在6-10岁的幼女。

3、犯罪手段特殊。此类罪犯事先对犯罪均有预谋,他们与被害人一般是亲朋或邻里关系,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利用被害人年幼无知、精神痴呆、监护人不在的机会,给被害人少量金钱、食物等小恩小惠,诱骗其上当;或利用被害人不敢向他人诉说的弱点,暗中对被害人实施侵害。与青壮年性犯罪案件相比,以纯暴力手段犯罪的较少。

二、原因分析

1、社会原因。物质生活水平提高和针对老年人的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致使部分老年人精神生活空虚。而受色情书刊、音像制品、卖淫嫖娼等不良影响,极少数老年人沉迷其中难以自拔,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家庭原因。一方面部分老年人丧偶后,由于家人反对或者其他条件限制难以找到一起生活的伴侣;另一方面,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生理教育不够重视,造成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不高,或部分家长对儿童监管不到位,给老年人实施性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3、自身原因。在我国传统文化氛围下,少数老年男性即使有生理需求,但没有正常表达渠道,长期压抑,严重的甚至造成心理扭曲衍发犯罪。另一方面,少数老年人受自身文化水平等条件的制约,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触犯法律的严重性没有充分认识。

三、对策建议

1、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对老年人性犯罪坚持打击与预防并举的原则,针对老年人的心理特征,采取以案说法、播放法制教育片等形式,到老年人聚集的社区活动场所开展深入浅出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帮助老年人树立守法意识,使他们能够自觉抵制不良思想的侵袭。

2、加强对老年人的关怀。加大对老年人活动场所的投入,充实老年人的文化娱乐生活,引导他们确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倡导社会抛弃陈旧观念,支持老年人再婚,在精神生活上更多关心老年人。

3、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的监管保护。积极开展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卫生教育和风险防范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