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食店员工长期偷拿高档香烟变卖被判刑

作者: 桂强 李小波 时间:2017-02-23 09:40:39

       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被告人赵某利用在武汉市青山区青山镇某小区副食店打工出入方便之机,在2015792016810期间的上班时间,从该副食店一楼走廊处,不定期的偷拿店主钱某存放在此处的黄鹤楼香烟,藏匿至副食店卫生间窗台并用杂物遮盖,夜间下班时从窗外将香烟拿走。赵某将每次偷得香烟拿到本区其他烟酒副食店予以销赃,共得款人民币40,000余元,所得赃款已挥霍。后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青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