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好“枫景”丨调解路上 他主动为企业“法治体检”

来源: 青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4-09-27 17:07:28

2024年5月,徐先生驾车行驶至青山区冶金大道建设十路路口时,被谢先生驾驶的厢式货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谢先生因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徐先生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徐先生将车辆送修,维修时长12天。因徐先生所驾车辆为网约车,每天营运收入300余元,维修期间共产生停运损失3600元。期间徐先生多次联系谢先生协商赔偿事宜,谢先生均态度消极,并表示自己所驾驶车辆亦为营运车辆,且登记挂靠在湖北某物流公司名下,应由该公司承担责任。

多次协商未果情况下,徐先生将谢先生及湖北某物流公司起诉至青山区法院,请求判决谢先生赔偿车辆停运损失3600元,湖北某物流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分析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袁频与湖北某物流公司负责人黄先生取得联系,黄先生对徐先生的起诉事宜非常不解,坚称“谢先生的车辆是自己购买的,将车辆挂靠在我们公司名下从事物流运输,他是实际的车主和使用人,物流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后拒接青山区法院电话。

经前期调查,湖北某物流公司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其负责人的消极回避态度导致案件送达工作受阻。袁频法官一方面耐心进行电话沟通,另一方面前往该公司所在的武汉市汉南区,多方打听寻找,辗转多处后得知该公司三次搬迁后的详细地址。

赶赴湖北某物流公司时已近中午12点,历经四个小时寻找,袁频法官终于见到了黄先生。黄先生对袁频法官的到来非常感慨:“法官,原告的诉请只有3600元,没想到您专程上门来找我们,今天您说的我们一定都尽量配合!”

在该公司办公室,袁频法官向公司负责人详细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作为物流公司,应该转变错误经营理念,学法知法守法。”

交流过程中,袁频法官发现,作为小微企业,该公司在解决就业、推动地区经济发展上有较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因为规模较小、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员工权益保障、合作合同签署等工作中也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和不足。

袁频法官当场为湖北某物流公司进行了“法治体检”,并送上“法治良方”。从防范企业经营风险、控制成本角度出发,针对公司运营中的遇到的用工、合同等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并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同时对该公司与谢先生的合作经营也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鼓励公司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积极调整经营模式,引导企业依法经营,助力企业经营行稳致远。

第二日,经过再次沟通协商,徐先生与谢先生及湖北某物流公司达成和解,谢先生和湖北某物流公司共同向徐先生赔偿停运损失3000元并当场履行,徐先生向青山区法院申请撤诉,该案圆满化解。

后湖北某物流公司负责人致电袁频法官表示感谢:“您上次的释法和讲解,切实帮助我们预防和解决了公司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让企业真正得到了实惠!”

该案成功调解是青山区法院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延伸法院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职能,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以实际行动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的成功案例,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降低了诉讼成本,同时也避免涉诉企业进入执行环节,真正做到了为民排忧,为企业解难,让双方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力量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