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名牌手镯系假货 女子要求三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来源: 青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2-03-28 15:02:56

代购名牌手镯系假货 女子要求三倍赔偿获法院支持

 

“正品代购,如假包退,支持任何形式实物鉴定”,家住青山的王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出于信任购买的名牌手镯竟然是假货。

2021610日,王女士在某网购店铺上看到一只标价3万元的名牌手镯,见该店铺售价低于官方售价,且客服人员一再承诺“只做正品代购,如假包退,支持任何形式实物鉴定”,便支付了3万元购买了一只。

627日,王女士收到手镯后发现商品包装的塑料膜有褪色,不像是正品。王女士便第一时间找到店铺客服,但客服坚称自己店铺所售就是正品。无奈之下,王女士先后两次将该手镯寄给两个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两次鉴定报告均显示送检样品不符合品牌/制造商公示的技术信息和工艺特征。7月初,王女士多次与店铺进行协商,要求店铺退货退款,并进行三倍赔偿。但店铺否认自己所售手镯为假冒名牌商品,仅退还了货款3万元,拒绝支付三倍赔偿。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177,王女士将该店铺诉至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三倍赔偿。

庭审中,店铺经营者辩称王女士所出示的证据仅为其目测包装上的瑕疵及不具备法律鉴定效力的两份报告,两份报告最后都备注载明了鉴定结论不作为司法依据,因此,王女士的证据不能证明手镯系假冒产品,店铺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应承担三倍赔偿责任。

经青山法院审理认为,商品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涉案店铺在出售手镯时,明确告知王女士手镯为正品代购,且支持任何形式实物鉴定,王女士购买商品后察觉商品存在包装塑料膜有褪色的问题,并两次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论均为商品不符合品牌方工艺特征,虽王女士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中均载明鉴定结果不能作为司法用途使用,但王女士作为消费者,其已完成初步证明责任。店铺经营者应就手镯系正品承担证明责任,但经法院释明,店铺经营者未就手镯是否系正品提出司法鉴定,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店铺经营者径行将注册的网店注销,有逃避法律责任倾向。故,店铺所售的手镯不符合向王女士销售商品时对该商品所作描述,属于假冒产品,行为构成欺诈1130日,青山法院依法判令店铺经营者向王女士支付货款三倍赔偿金共计9万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作为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的真实信息,不得作虚假宣传。作为消费者,购买奢侈品时,尽量选择在专柜购买,作为消费者,购买奢侈品时,尽量选择在专柜购买,选择其他购买途径时,应明辨商品信息,妥善保管交易及聊天记录、购物凭证等证据以便日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