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屋偷吃一锅饭 被判拘役5个月
编辑: admin
时间:2012-08-20 10:34:00
进屋偷吃一锅饭 被判拘役5个月
一小偷潜入他人屋里偷吃了主人留在电饭煲内的饭菜,顺手拿走了4个苹果。虽然案值不到百元,但是他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昨悉,青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小偷因盗窃罪被判拘役5个月。
23岁的胡某,平时喜欢上网。去年10月9日,胡某因为连续多日在网吧上网,身上带的钱花光了,肚子饿得咕咕叫。15时许,当胡某路经一个小区时,看到门口小卖部有人打麻将。他推测这些人都在打麻将,屋里肯定没人,于是来到三楼的一住户门前,用身上的老虎钳撬开房门,将屋里电饭煲里的剩饭剩菜吃了个精光。离开时,他顺手拿走了主人放在桌上的四个苹果和1把老虎钳。
胡某又下到一楼,用老虎钳撬开一楼门锁,进入另一户人家中,偷走一个铝芯电机1台。后经鉴定,此案案值仅52元。
在法庭上,胡某“喊冤”,认为自己只不过是偷吃了一顿饭菜拿走4个苹果而已,构不上犯罪。青山区法院认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盗窃公民财物,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官以盗窃罪判处胡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胡某判得冤吗?
为什么这样判?是不是判重了?
此案办案法官解释称,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按照之前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数额较大的标准是:500元以上,也就是说,500元以上才会判刑;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后,对盗窃的规定除了以盗窃金额、次数量刑外,只要是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均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所以,胡某一点儿也不冤。
(载于2012年3月27日《长江日报》、《武汉晚报》、《楚天都市报》和《长江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