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认为,孔某具有前科劣迹的从重处罚情节以及自首、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在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6个月幅度内判处被告人孔某刑罚,并处罚金。
青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孔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还具有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判决孔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此案办案法官说,盗窃金额达到2000元(湖北地区标准),就构成犯罪,虽然本案盗窃对象张女士系被告人孔某亲属,但因为犯罪金额达到了犯罪标准,也要受到追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办案法官认为,孔某曾因盗窃被判过刑,现又犯盗窃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便受害人系其亲属,也只能在量刑上酌情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