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诉讼须知
申请执行诉讼须知
申请执行风险告知
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是困扰执行工作的顽症,也是构建社会主义信用机制,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实际问题。在未结执行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法院进行财产举证,法院穷尽各种执行手段也执行不了,这些执行不了的责任通常被人们算到法院头上,认为是法院给申请执行打的“法律白条”。须知,案件不能执行是当事人间的交易风险在案件执行中的继续,是申请执行人当初选择交易对象有失误,责任不应完全归结于法院,而应由申请执行人自身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概言之,法人和自然人参加市场经济的动作的过程中,注定要遇到许多风险,如果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致使案件不能执行到位,这个风险就应当由市场交易的主体即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人举证责任
判决的执行需要两个条件和,一是被执行人有财产,二是法院积极执行。因此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是执行工作的关键,而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材料是查明其财产状况的主要证据。在执行案件中,除了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及时有效地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外,申请执行人亦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单或线索证据的,将承担案件不能得到及时执行的风险。
特别提示
一、债权凭证制度:是指申请执行人,因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下落的证据或线索,或者提供的证据和线索经审查不实,或者经强制执行后案件执行标的未能全部执结,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新的证据或线索的,由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签发执行申请债权登记凭证,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制度。申请执行人领取了债权凭证以后,如有新的证据或线索,可以持凭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受申请时效和申请次数的限制。
二、建立执行穷尽的执行终结程序:执行实践表明,权利得到司法确认,并不等于权利必然能够实现,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能否实现的程度,并不完全取决于执行法院的力度,客观上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多种因素。法院是否尽到法定职责,不能以被执行人是否履行了义务为标准,只要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执行,即使债权最终不能全部实现或者完全实现,也应当视为法院已经完成了法定职责。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依法裁定中止执行。”
申请执行案件须知
一、申请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被申请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
1、青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民事制裁决定书、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做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法律规定应当由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上。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1、一般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2、申请执行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决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180日。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逾期计算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单位应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
2、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需要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3、一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四份及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由原审法官填写并签名加盖青山区人民法院院章。
二审改判的,提交一审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二审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四份及各方当事人签收二审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审维持的,提交一审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式四份,二审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及各方当事人签收二审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继承人或权利人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执复印件。
7、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五、执行费用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一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