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丨青山法院依法亮剑斩“毒瘤”

来源: 青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3-06-27 11:48:21

  • 近年来

青山法院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持续打击各类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严惩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有效震慑和打击了毒品犯罪行为。



案例一


贩卖甲基苯丙胺超50克?顶格处罚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8日晚,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微信与王某商议毒品交易事宜,约定以每颗毒品“麻果”人民币68元、每克“冰毒”人民币560元的价格,向王某贩卖50颗毒品“麻果”及25克毒品“冰毒”。2021年10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某门楼下其驾驶的大众牌汽车内,准备与王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在被告人赵某某手上查获2个黄皮纸袋,内有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袋、疑似毒品“麻果”2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冰毒)1袋;在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大众牌汽车手刹处手提包里的烟盒内查获2个黄皮纸袋,内有疑似毒品“麻果”3袋、疑似毒品“冰毒”1袋。经称量、鉴定,上述在赵某某手中及车上查获的疑似毒品总净重52.85克,均检测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具有累犯、毒品再犯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二



多次贩毒还容留?严惩不贷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武汉市青山区某住处,收取万某某人民币500元后,向其贩卖5颗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当日17时许,被告人陈某又在上述地点,以手机支付宝收款的方式收取吴某人民币500元后,向其贩卖5颗“麻果”。

2023年2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上述地点,以支付宝收款的方式收取吴某人民币300元后,向其贩卖3颗“麻果”。当日被告人陈某和吴某、万某某在被告人陈某居住处吸食完“麻果”后被公安民警查获。经检测,三人尿液检测样本均为M-AMP(甲基苯丙胺)阳性。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三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且其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案例三



帮取快递?小心内藏“毒品”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8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杜某(另案处理)向许某(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的情况下,根据杜某指示,将4颗包装好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放在武汉市青山区某公交车站附近的快递柜中,并将取件码告知杜某,经许某安排,张某在上述地点提取疑似毒品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涉案疑似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称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3891克(已没收),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毒品犯罪,绝不姑息!

下一步,青山法院将继续保持对禁毒工作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始终坚持党对禁毒工作的绝对领导,严惩各类毒品犯罪,多措并举开展禁毒法制宣传教育,用好司法建议深度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奋力推进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