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诉前止纷争 释明法理解心结

编辑: 政治处作者: 审监庭 时间:2013-10-24 13:14:12

   

近期审监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再审申诉案件。承办法官从实际出发,捕捉案件的关键点,立足于当事人最关切的问题,最终在进入再审程序前成功调停该案,现案件当事人已息诉,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

该案是一起健康权纠纷,申诉人(原审原告)覃某与原审被告周某系同行,在同一菜场经营卤菜生意,双方经常为揽生意等事发生争吵。2012年6月28日,覃某与周某的父亲因碰撞发生争执,周某听见争吵后捡起地上的菜刀将覃某的右手砍成轻微伤,覃某诉至我院。经审理后,我院判决周某承担60%的主要责任,覃某承担40%的次要责任。覃某申请再审的理由是不服原判决的责任划分。

接到覃某的申诉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覃某对法律知识不太了解,简单地认为被告周某是持刀砍人的一方,就应负全责,自己是受害一方,不应担责。覃某对判决的不服主要是针对他承担40%的责任划分问题上,对其他判项并无不满。于是承办法官首先向其“晓之以理”,着重释明法理,告知其事件起因中他亦有过错,法律规定对过错方应承担一定责任,法官如是裁判并无不当。同时告知其申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法院不会受理。此外,承办法官还注意到申诉人覃某十分重视他的家庭和生意,再对其“动之以情”,从人情道理入手劝说其放下心结,加快执行原判剩余款项后,不再被此事困扰,安心过自己的幸福生活。经过承办人多次耐心细致谈话、劝说,最终该申诉人覃某解开了心结,撤回申诉,继而按程序申请执行。

此申诉案件是一起典型的未经过上诉,亦不符合再审条件的申诉案件。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新法颁布后,基层法院此类申诉案件明显增多。本院通过诉前调解,在立案前对申诉人进行接待,向其释法明理,及时息诉止争,将矛盾化解在再审申诉的源头,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也提高了司法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