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7份买卖合同却均拒不收货 买方被判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

来源: 青山区法院 时间:2024-12-17 11:44:26

买卖合同,一头是买,一头是卖,买方的首要义务是按约支付货款,卖方的首要义务则是按期交付货物。当卖方积极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而买方拒不收货以逃避付款时,卖方该如何维权?近期,青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买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相应货款及利息。

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某化工公司与某仪器公司先后签订了7份《采购合同》,采购电缆、温度变送器、压力表等仪表仪器,并明确了相关技术要求。合同总价款达440余万元,最后一批产品交货期限为2023年5月,合同约定发货前某化工公司应支付相应部分的发货款。

2023年4月,某仪器公司向某化工公司发送《发货通知单》,表示可以发货,请安排发货款,某化工公司回复次月付款,但迟迟未付。后某仪器公司于2023年10月、2024年2月分别向某化工公司发送《催款函》《律师函》,要求其安排付款及收货事宜。

2024年2月,某化工公司回函称其相关项目受国内市场变化影响暂停建设,目前正在协商解决方案,请某仪器公司暂缓一段时间,并表示会尽快解决欠付货款事宜。此后某化工公司未接收货物,也未支付货款。

某仪器公司于2024年5月诉至青山区法院,请求判令某化工公司履行7份合同,给付货款及利息。

审理期间,某化工公司辩称其母公司生产销售严重受损,原计划投资的部分项目被迫取消,系无法预见的客观原因,请求解除合同,且称因铜价大幅上涨,而案涉采购合同主要标的物为电缆,某仪器公司没有损失甚至还有盈利,请求驳回其全部诉请。

青山区法院审理认为,7份《采购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某化工公司未接收产品,亦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某化工公司抗辩意见与违约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且其截至2024年2月仍在与某仪器公司协商暂缓事宜,未举证证明其曾与某仪器公司沟通取消案涉项目;某仪器公司已备好全部产品,且多次催告某化工公司接收产品,即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某化工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亦显失公平。因此,某化工公司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接收案涉合同项下产品,并支付未付发货款及相应利息。

 一审判决后,某化工公司不服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