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院分析相邻关系纠纷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青山法院分析相邻关系纠纷审理中
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和对生活品质要求的提高,相邻关系纠纷呈现明显上升趋势。今年1-8月,青山法院受理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是去年同期的1.5倍。近日,青山法院对此类案件展开调研,分析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调解难。相邻关系纠纷大多产生于邻里之间,当事人双方较为熟识,且在日常生活中接触频繁。受中国“熟人社会”观念影响,大多相邻关系纠纷可以通过沟通协商解决。而一旦双方将此类纠纷诉至司法,则矛盾往往发展到难以调和的程度,双方对立情绪较为严重。此外,当前城市小区化的物业管理模式,致使邻里关系较为淡漠,当事双方遇事缺乏沟通,许多小纠纷易积累转化为大矛盾,当事人“争口气”、“认死理”的现象时有出现,疏导调解工作难度较大。
法律适用难。一方面,现行法律规范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处理不动产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物权法》第七章的九个条文也仅对相邻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参照标准,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寻求平衡,准确把握好“度”较为困难。实践中,此类案件法官自由裁量空间较大,易形成同案不同判的结果。另一方面,新型纠纷的出现导致法律适用难。近年来,相邻关系纠纷中采光权、眺望权、生活安全权、环境权等新型权利的诉求不断涌现,由于缺乏具体法律适用规定,缺少审判经验加以借鉴,导致法官适用法律难。此外,当事人以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基础法律关系提起相邻关系的诉请时,在适用法律规定上也较难把握。
鉴定难。相邻关系纠纷的审理中往往需要第三方来鉴定具体造成损害的原因和损害的大小。但实践中鉴定工作存在不少困难:一是部分鉴定费用高于争议标的价值,当事人较难接受。二是部分鉴定结论只能证明损害原因,不能证明该原因与被告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类鉴定不仅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同时还增加了诉讼成本。三是有些鉴定还需要向委托机构提供相关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但当事人有抵触情绪,不予配合,致使鉴定工作难以开展。
执行难。相邻关系纠纷的多种求偿方式使得判决内容不仅仅局限于金钱补偿,更多的是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停止损害等。如某户需拆除自建厕所,恢复房屋原状。此类案件当事人一般不会主动配合,甚至有意拖延,给执行工作带来障碍。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在执行完毕后,再次设置障碍或继续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申请人只能三番两次要求继续执行,长此以往易陷入恶性循环。
二、对策建议
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一是加大诉前调解力度。即通过风险告知、法律释明等方式引导其理性维权,注重运用风俗习惯疏导当事人心理,缓解双方对抗情绪,力争案结事了。二是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即在审判过程中,变坐堂问案为深入基层,通过实地勘察等方式了解案情,分析双方矛盾的症结,从法律、习俗、情感等角度开展调解工作,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三是强化诉调对接工作。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熟悉民情、了解民俗的优势作用,邀请他们参与调查、调解等工作,合力化解矛盾纠纷。
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一是完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相邻关系的主体、范围、妨害程度及赔偿补偿范围标准等,使相邻关系法律适用明晰化、易操作。二是理顺法律关系,准确区分相邻关系与侵权纠纷,避免因审理方向错误浪费司法资源。三是法官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遵循“兼顾双方利益、尊重历史习惯”等原则,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熟练运用经验法则,适时开展鉴定工作。对于部分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出相邻一方的损失与另一方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纠纷,可不必进行鉴定,直接予以推定,以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缩短案件审理期限。对于确需通过鉴定解决的纠纷,应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争取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确保鉴定工作有序开展。
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化解执行难题。一是对于判决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停止损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应载明履行义务的时间以及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为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奠定基础。二是在执行过程中,通过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同时注重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缓解执行难问题。三是执行完毕后,通过不定时地走访调查,了解执行措施落实情况,防止矛盾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