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流程化对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从道交人损纠纷之司法实践看我国法治建设

编辑: admin作者: 丁盛友,钱志强来源: 《青山审判》 时间:2012-08-08 10:24:00

   

论流程化对提高司法效率的作用

——从道交人损纠纷之司法实践看我国法治建设

丁盛友 钱志强

论文提要】道交人损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纠纷,它具有损害结果大、纠纷数量多的特点。实践中,道交人损纠纷却并不难以处理,与其他民事类纠纷相比,道交人损纠纷调撤率明显较高,服判息诉率也较高,究其原因在于道交人损纠纷采取了流程化的处理方式。流程化处理是导致道交人损纠纷易于处理的根本原因,全面进行流程化建设对提高司法的整体效率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将分四部分对此予以阐述,第一部分以数据说明道交人损纠纷处理情况;第二部分分析道交人损纠纷的处理方式,得出流程化是道交人损纠纷易于处理的根本原因;第三部分分析流程化处理的优势;第四部分对如何进行流程化建设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道交人损 流程化 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以下简称道交人损纠纷)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作为侵权类纠纷中的一种,道交人损纠纷具有损害结果大、纠纷数量多的特点,因此,道交人损纠纷一直被视为民事纠纷中的一大重点而受到特别关注。

一、近年来道交人损纠纷处理状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居民拥有汽车数量与日俱增,道交人损纠纷数量也呈逐年递增趋势,以笔者所在法院为例,近年来,道交人损纠纷数量在民事纠纷(排除商事纠纷,下同)中仅次于离婚纠纷,名列第二位,纠纷标的额从几千到上百万元不等。以下是2007年至2010年上半年我院受理道交人损纠纷的情况:


从上述表中可以看出,我院每年受理道交人损纠纷数量显著上升,涉案标的额显著增加,所占总收案数比例逐年提高。道交人损纠纷作为侵权类纠纷下的一个具体类型纠纷,其发展态势迅猛,因而具有较大分析价值。道交人损纠纷数量多、损害大,但较容易办理,其调解难度明显低于其他民事纠纷。以下是2007年至2009年我院道交人损纠纷的处理结果情况:

从上述三图中可以看出,我院道交人损纠纷调撤率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普遍高于其他种类民事纠纷,尽管纠纷数量逐年增加,却没有影响到其调撤率的剧烈波动。同时,道交人损纠纷一审上诉率也逐年走低,2007年上诉6件,2008年上诉3件,2009年上诉4件,年均不足5件。道交人损纠纷整体易于处理,且服判息诉率较高。

二、流程化是道交人损纠纷易于处理的根本原因

在诉讼数量逐年增加,纠纷日趋复杂难解的情况下,道交人损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却显现出相反趋势,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处理流程化

一般而言,一件交通事故产生以后,通常要经过三个前置处理程序才有可能诉讼到法院:

第一,交通大队取证和定责程序。每件交通事故发生以后,首先由交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然后交通大队依据取证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认定,形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交通事故的第一道处理程序。

第二,被侵权人就医程序。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受伤,被侵权人通常会送到交通大队指定医院就医,当然也有其他医院。经过医院治疗后形成被侵权人的医疗病历、出院小结、各项费用的单据等,这是交通事故的第二道处理程序。

第三,伤情鉴定程序。通常会由交通大队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侵权人伤情进行司法鉴定,以确定被侵权人的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所需护理时间及休息时间等等,如存在财产损失也会有相应财损鉴定,这是交通事故的第三道程序。

通过上述三道程序以后,交通大队会组织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当事人则会诉至法院寻求诉讼程序救济。

对于每一个侵权纠纷的处理,其关键有三:一是侵权事实是否存在,即是否有人因为侵权行为而致利益受损;二是侵权责任的划分,这其中包括是否存在免责事由、应当由谁负责以及责任的大小;三是侵权行为所导致的被侵权人损失大小。在是否存在侵权事实这一问题上,通常侵权人和被侵权人都不会有异议。对于侵权人责任的划分,则由交通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出认定,分为当事人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而至于侵权行为导致的被侵权人损失大小则由医院及各类鉴定做出。

不论什么样的法官,都不可能是全才,法官们也仅仅只是法律领域内的专家,而法律之外的领域法官难以掌握,但交通事故经过这种流程化的处理,使得大量的工作都由其余的专业部门、机构先行完成,各种社会程序与交通事故的处理相配套,弥补了法官法律领域外知识的不足,为法官断案提供了充足的依据,避免了法官凭空臆测。同时,道交人损纠纷到达法院后,法官并不需要过多地进行调查取证,不需要去掌握非法律领域的知识,法官可以专注于纯粹的司法审判事务,在工作更加单一明确的情况下,法官的审判变得更具有专业性,在办理纠纷时更有效率。

(二)证据固定化

对于法院审判而言,最为重要的依据就是法律和证据,法律是评判是非的标准,证据则是纠纷事实的客观反映。法官对于过去已经发生的事件不可能全部掌握,法官只能还原法律事实,而不能还原客观真实,证据作为对纠纷事实的客观反映,在诉讼中就具有核心价值地位。而道交人损纠纷的流程化处理则在这方面给予了法院强有力的支持,流程化处理使得证据得以充分固定,交通事故是否发生,责任如何分担,损失有多大这些法院审理道交人损纠纷所必需的要件事实都分别由不同部门、机构予以认定,并以文字等形式记录下来,成为法院审理的依据。

(三)法律明细化

道交人损纠纷因其是一种数量大、损害大的侵权类纠纷而备受关注。经过数年的司法实践,有关道交人损纠纷的法律已经十分完善、细致。在侵权责任划分上,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确立了机动车之间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则对借用、盗用、买卖等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有了更明确的责任划分,而在赔偿数额上,有最高院两大司法解释予以支撑,同时,各省每年均会针对社会发展状况统计出台明细的赔偿标准,目前,我国道交人损纠纷的赔偿责任划分和赔偿名目已经十分具体细致。

从上述三点来看,处理流程化是道交人损纠纷易于处理的核心原因,处理流程化的贡献在于进行了社会分工和固定了证据,带来了证据固定化。法律明细化则是司法审判实践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它又反作用于司法审判实践,为法官审判提供了足够的法律依据。在充足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面前,法官办理起道交人损纠纷来自然会得心应手,在面对当事人时都能做到言之有据,当事人也很少会无理缠访。

三、流程化处理的优势

再从道交人损纠纷来看我国整体的司法审判工作。在强调民事纠纷调撤率,以调解优先作为民事审判指导思想的情况下,如何才能真正提高民事纠纷的调撤率,并真正实现法院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目标。从道交人损纠纷的司法实践可以看到流程对于提高调撤率的重要贡献,全面进行流程化建设就成为提高司法调撤率的一个十分必要的手段,尤其对于那些数量大的类型化纠纷,更应当引进流程。法官个人的工作能力对于提高调撤率当然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调撤率的整体提高更依赖于社会配套的流程。

流程化处理有以下优点:

(一)固定证据

流程化处理对于司法审判来讲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带来了证据的固定,证据固定化使得法院能够掌握充足的事实依据,真正做到判之有据。

欧美社会是商业社会,是陌生人的社会,人口流动大,相互之间很少知根知底,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只能用外化的文字来表达,所以欧美人重视个人诚信,重视契约,讲求白纸黑字的形式,而我国历史上则是农业国家,是熟人社会,人口相对固定,人与人之间相互熟识,因此,基于熟人之间的信任,人们不讲究以书面等外化形式固定相互之间的承诺,我们没有以证据固定事实的习惯。但随着人口增多及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人口流动性大幅提高,每个人所面对的陌生人将会越来越多,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只能通过证据来获取,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对于每个纠纷而言,流程可以将纠纷的要件事实以证据进行固定,而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流程可以先行设定各类前置程序,对各类事实以制度方式予以固定,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

当然,经过流程化处理所固定的证据未必就能反映客观真实,但没有流程的结果会更加严重,不能想象没有交通大队处理的交通事故将会得到怎样的处理。

(二)促进社会分工

流程化处理使得法官不用面对过多的非法律专业问题,保证了司法审判的专一性和纯粹性。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不用掌握道路交通具体规定和医学知识,就可以进行断案,这样不仅促进了司法审判的专业化发展,也可以带动流程中其他环节的专业化发展。

(三)减轻法院压力

欧美发达国家历史上都出现过诉讼爆炸的情况,我国也正经历着同样的状况。目前,全国法院范围内已经形成案多人少的局面,司法资源不足和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呈不断扩大的趋势,流程化处理将相当一部分非法律事务分配给社会中的其他单位,可以起到减轻法院诉讼压力的作用。

(四)保证司法中立

法院的职责就是审判,如果法院参与过多的非审判工作,容易动摇法院的中立性地位,影响法院审判的权威,而在道交人损纠纷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院记录、法医鉴定书等都是由其他社会机构出具,在减少法院非审判事务工作量的同时,就保证了法院审判的中立性。

(五)预防腐败

流程就意味着分权,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权力在于交通大队,诊断伤者伤情的权力在于医院,给伤者伤情定性的权力在于法医鉴定所,这样的设置间接削弱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且大大提高了腐败的成本,而且因为分权的存在,使得权责划分更为明确,有利于事后追责,负责每道程序的部门也将会因事后追责的威慑而变得更加负责。

流程化处理虽然具有以上优点,但也并非毫无弊病,一个难以避免的问题就是,流程的设置可能会降低效率,流程设置越多,效率就有可能越低。对于这样的风险,我们不妨借用经济学的观点来认识,在经济学领域,分工就是实现社会效率提高的必要途径,而流程也就是分工,流程的设置有利于效率的提高,道交人损纠纷的司法实践也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反倒是无流程会造成低效率,司法实践中,常常碰到的情况是庭也开了、证据也质证了,却像是做了无用功,最后调解不成,判决依据也不足,很多工作又要重头再来,这其中一个重大原因就是缺流程。我国的民事纠纷数量每年有千万之巨,流程化处理在数量巨大的同类型纠纷解决上具有绝对优势。

四、流程化建设的建议

究竟如何进行流程化建设?我们首先应该明白的是,流程化建设不能仅仅依赖于司法机关,它有赖于各个社会主体的相互配合,因此,这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

所谓流程就是将事务进行分解,然后交由不同的部门进行处理,从司法的角度来看,流程化建设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流程化建设应首先从数量大的同类型纠纷着手。民事纠纷虽然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但有些类型的纠纷数量较少,而有些类型的纠纷数量较多,比如离婚纠纷、劳动争议纠纷、道交人损纠纷等。数量大的同类型纠纷对于流程的需求显然更胜于其他类型的纠纷,故流程化建设也应当由其开始。

第二,流程的设置应当以能形成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的证据为目标。每一类纠纷都有各自的特点,是处理纠纷的关键所在,需要针对性地设置流程,如道交人损纠纷需要确定侵权是否构成、责任的划分、损害结果的大小,如离婚纠纷需要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财产多少及权属和小孩抚养权,劳动争议需要确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劳动者工资收入状况等,流程就应以此为切入点进行设置。

第三,流程可分为诉前流程和诉后流程,前述道交人损纠纷之流程都系诉前流程,诉前流程应当是规范之重点,其对于提高司法效率的意义更大。而诉后流程多集中在鉴定上,从医疗鉴定到地产、会计鉴定等,这些鉴定,一部分是复核鉴定,一部分是初次鉴定,复核鉴定的主要意义是为了纠正,初次鉴定的主要意义才是形成证据,在流程设置上应当尽量让诉后鉴定都成为复核鉴定,而把初次鉴定放在诉前进行。

流程化建设是建设法治社会所必需的,目前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发展起来,绝大多数纠纷依然有赖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法律作为裁判依据离不开对证据的需求,而不管纠纷是通过诉讼方式还是非诉讼方式解决,都需要证据,只是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更高,没有证据,任何纠纷都难以处理。流程化建设在固定证据方面的作用无与伦比,流程的普遍存在对于全社会的效率提高更有莫大裨益,而这项工作则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