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爱女性婚姻幸福,构建和谐家庭生活

——浅议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及司法建议

编辑: 政治处作者: 夏辉 吴峥峥 时间:2014-03-18 09:56:39

   

婚姻生活的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人文科学的进步和发展,男女分工的差异日趋减小,女性在当今社会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小到家庭生活,大到国家政治,她们都在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广大女性在忙于面对工作压力的同时,还要面临来自家庭生活的压力。社会传统对于家庭分工的界限还在时刻影响着广大妇女的生活方式,“男主外,女主内”的思维定式还是影响着广大妇女的社会地位。传统意义上对于的女性的认知——温文尔雅、相夫教子——还在很大程度上矮化了女性作为社会“半边天”的作用。女性是婚姻生活中的弱势群体么?她们能主导自己的婚姻幸福么?

近年来,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持续走高,女性已成为离婚诉讼中的绝对主体。从民政部门与法院了解到的数据表明,在所有离婚案件中女性提出离婚的比率高达70%至80%。[1][1]离婚诉讼为什么大多是女性提起?女性提起诉讼的原因又有哪些?现行司法体制中存在哪些值得改进的地方?本文以2010年-2013年4年来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诉讼为样本,进行了调研分析。

一、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数据分析

据我院资料统计显示,2010年至2013年4年期间,离婚案件收案数量虽然有所波动,但收案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这意味着辖区内离婚人数逐年攀升。(详见表1)

表1:2010年-2013年青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情况统计

年份

数量

判决

判决率

调解

调解率

撤诉

撤诉率

2010

315

104

33.02%

132

41.90%

71

22.54%

2011

376

133

35.37%

149

39.63%

88

23.40%

2012

361

135

37.40%

165

45.71%

58

16.07%

2013

334

107

32.04%

157

47.01%

70

20.96%

  总数

平均值

1386

479

34.5%

603

43.5%

287

20.7%

2010年-2013四年来,我院审理的1386件离婚案中女性提起诉讼的案件共有800件,占总数的57.72%;男性起诉讼的案件共有586件,占总数的42.28%。女性起诉男性离婚案件中,判决案件共264件,调解案件共350件,撤诉案件共177件;而男性起诉女性离婚案件中,判决案件共215件,调解案件共253件,撤诉案件共110件。(详见表2)

(1)“闪婚离”。男女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少,婚后磨合不畅。男女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深入,草率登记结婚,婚后发现理想婚姻与现实生活落差很大,双方生活习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存在巨大分歧,难以和谐相处,女性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2)“失衡离”。女性照顾家庭,男性工作繁忙,对女性和家庭缺乏必要的关心。这种情况中,男女双方多在婚前就认识较久,结婚初期感情较好。之后女性辞职在家或逐渐把身心放在家庭上,被生活琐事所累。而男性由于工作繁忙、外出应酬等,对女性和家庭生活关心不够、照顾较少,导致双方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差距日益扩大,进入婚姻的瓶颈期。

(3)“夕阳离”。男女双方性格长期不合,但为了子女凑合过日子,女性等孩子成年或结婚后决定起诉离婚。这类婚姻中男女年龄大约为“50后”或“60后”,双方大多是上世纪70-80年代结成的“革命夫妻”,经人介绍相识,结婚时间较长,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共同话题较少,有少数是长期两地分居,徒有婚姻之表而无婚姻之实。女性等待子女成年或者结婚后,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

(4)“恶习离”。家庭中(以男性为多数)有家暴、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或与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男女双方结婚后,男性多次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沾染吸毒、赌博等恶习,女性无法忍受,协议离婚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5)“冲动离”。男女双方因为小事产生摩擦,但是没有很好的得以解决,女性便一时冲动起诉离婚。男女双方原本感情还不错,没有大的分歧,但是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或者产生摩擦,之后没有得到很好的处理,女性一气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6)“其他离”。除以上5点之外,婚姻家庭生活还有其他较多复杂原因,例如夫妻生活不和谐,无法生育;一方因病无法照顾另一方和家庭;年龄差异过大,无法沟通;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沟通等等。

以上6点基本概括了女性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因,但从各类离婚原因所占据的比例,我们可以看出诉讼中,恶习对婚姻家庭的稳定构成了较大威胁。(详见表3之比例图)

据民政部门办理的离婚案件数据统计显示,在民政局办理的离婚中仅有6.7%为“恶习离”,而在法院统计的数据中“恶习离”的比例却占据了32.58%对比两组数值,可以看到,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性格不和,能够平心静气、冷静地协商离婚,当然这其中也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恶习的问题;但是如果恶习发展到比较严重状态时,女方可能要诉诸法律来解决婚姻问题,因而有关因婚内恶习造成离婚的数据就主要在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呈现出来。

三、婚姻法律中对女性保护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女性提出离婚的数量持续走高,提出离婚诉讼的原因较多,参杂的影响也很多,现行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虽然解决了大多数的问题,但如何更好的保护妇女权益,降低离婚率,维护社会基础的稳定,还有待完善。

(1)缺乏明确性的制度保障。《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性权益的原则判决。”但如何操作,法律或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审理案件大多需要本着“一碗水端平”的原则和“服判息诉”的目标,在审判离婚案件时对财产的分割比例平均处理,对于女性利益保护不够彻底。

因此要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妇女财产性权益的权益保护方式,通过财产的归属等方式增加离婚成本,保护婚姻稳定和妇女权益。我们建议最高院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进一步明确规定此类案件中财产分割的比例;或以各省为单位,由省高院参考上年度居民收入情况制实施细则,以立法形式明确财产性权益的保护份额和方式。

(2)缺乏网络化的组织保障。在与青山区公安分局、妇联、民政局、司法局等机关团体的交流中我们也了解到,女性在出现婚姻问题尤其是受到家暴等恶习侵害时,她们寻求支持的途径或顺序基本是:家人→朋友→社区/妇联→派出所→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法院。现实中到达法院起诉离婚的女性较少,但实际遭遇家暴等恶习侵害的女性人数要比较多。而法院在“不告不理”的原则下又不宜干预、处理。

因此要建立、健全社会群体对女性的组织网络,加强对女性的关怀,让婚姻的不稳定状态消失在萌芽之中。如果建立、健全邻里、社区结成的相互支持的社会网络体系,加强地方政府以及各种正式的团体和组织提供给已婚妇女的人文关怀和法律支持,同时加大对离异女性非歧视的社会宣传力度,组建民间离异女性自强自立学习班,帮助离婚妇女建立身心健康指导中心等,这都将有助于女性建立生活信心。

(3)缺乏合理化的程序保障。依据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由于因为女性易冲动的性格特征,法院在开庭审理离婚案件前都会做大量的调解工作,但在目前离婚诉讼激增的情况下[2][2],这样的调解工作一方面消耗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增加离婚诉讼的时间成本,造成离婚案件的审理“久调不判”,或碍于审级制度的影响,使一审法院不敢判决离婚。

因此我们建议,设立离婚案件仲裁前置程序,加大离婚案件的仲裁、调解力度,将仲裁、调解作为铺垫,以便于后期法院的审理、判决。应考虑进一步修改《婚姻法》,设置专门的离婚案件审理机构,明确规定“离婚纠纷要先经过‘离婚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经过仲裁机构的调解、仲裁,双方对结果没有异议,那么可以马上办理手续,如果一方对“离婚纠纷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仲裁前置”加快婚姻案件的法院审理进度,减少审判时间。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的话题。而女性的婚姻幸福,在构建和谐家庭生活更是占据绝对重要的位置。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和建议给予相关机构和部门更多的参考分析意见,也给予广大女性更多的制度呵护和人文关怀,为构建和谐婚姻关系、建造法治社会环境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