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首例警察出庭作证

编辑: 政治处作者: 刑庭 时间:2013-09-30 13:06:09

   

2013年9月23日上午,青山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庭审期间,根据检察机关的申请,主审法官准许2名青山区交通大队的民警出庭作证,对本案的关键事实提供了证言,并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使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旁听群众纷纷赞誉这一新做法。这是新刑诉法实施以来,区法院审理的首例警察出庭作证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较少出庭作证,人民警察出庭作证更是凤毛麟角。

作为特殊身份的人民警察在抓捕犯罪嫌疑人和侦破案件时在第一时间里可能掌握的证据最多、可以获得普通证人无法知晓的实施侦查行为时收集的证据、所目击的情况也往往是案件中的对定罪有重大影响的事实等,都说明了警察出庭作证对法官寻求客观真实的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同时警察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庭交叉询问的彻底进行,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人民警察提供的证言提出异议,人民警察以接受控辩双方质询的方式出庭提供证言,能够让被告人感受到司法审判的公正,有利于提高被告人对判决的接受度,提高服判息诉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