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院分析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随着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取得重大进展、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的大幅上升,原有的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在职能和地位上也亟须予以新的探索和改进,找出其存在问题,弥补其不足,强化其职能,发挥其优势,这是摆在我们各级法院面前的一项重大调研任务。
一、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委会职能单一化。审委会的主要职能是总结审判经验和讨论决定重大或疑难案件,各级法院虽然都出台过《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范性文件,明确了审委会的工作职能定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仍以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为主要任务,审委会因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召开的占90%以上,弱化了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综合指导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
(二)审委会成了一个“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担责之地。个别案件上会的原因,是一些办案人员怕担责任。其后果是,审委会负担过重,评议案件质量下降,出现错案的几率加大。由于制度上的不明确和失位,审委会这一对内不对外的特殊审判组织,客观上成了法官行使审判权过程中的依赖,无形中削弱了合议庭和主审法官独立审判、大胆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
(三)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形式单一。目前,审委会审理案件主要采用召开会议讨论、书面审理案件的方式。而委员仅听取主审人汇报,可能产生对案件情况了解不全,判断失误的情况,不利于客观、公正定案。
(四)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难以有效落实。实践中,虽然要求委员有回避情形的主动回避,但由于审委会讨论案件不对外公开,当事人难以对委员是否遵守回避制度进行监督。
(五)错案责任追究不到位、考核制度不健全。因错案需追究责任时,容易发生合议庭与审委会的相互推托,而审委会实行的集体负责制,最终导致责任无法明确划分。此外,审委会考核制度也不健全,审委会没有客观统一的考核标准,对委员履行职能的实绩难以考核。
二、完善审委会讨论案件制度的建议
(一)突出宏观指导,均衡审委会职能。一是要进一步明确重大、疑难案件的认定标准,减轻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工作压力,以保障审委会有充足时间进行宏观指导。二是要注重加强对审判工作宏观管理。定期对审判工作运行态势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突出审委会在日常工作中总结推广审判经验的宏观指导职能。
(二)实行形式多样的业务学习方式,开发审委会审理案件的多重视角。为了综合提升各审判员的法律素质,丰富审委会了解案件的渠道,可以适当开展“庭审比赛”、“案件评比”等业务竞赛活动,通过邀请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担任评审、评阅案卷等,使委员们多角度了解审判工作流程。
(三)规范审委会运行机制,提高审委会工作质量与效率。要适应司法改革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审委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一是要严格落实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建立提交审委会讨论案件预先告知制度,合议庭在案件提交讨论前,应告知案件当事人审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接受其监督,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二是要落实错案追究制度。合议庭认定事实错误引发错案,追究合议庭成员责任;对经审委会讨论表决发生错案的,追究表决错误委员的责任。
(四)建立审委会委员旁听庭审制度,提升办案质量。为克服目前审委会讨论案件“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弊端,建议建立审委会委员定期旁听案件制度,可以使审委会工作重心前移,研究更具针对性,同时还可以及时发现日常庭审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为增强审委会指导全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有效性奠定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