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院三措并举做好机动车纠纷案件专业化审理
编辑: 政治处作者: 民一庭
时间:2014-03-24 09:36:36
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机动车纠纷案件日趋增多,其带来的新问题、新情况也日益突显。针对该现象,根据市法院会议精神,在院党组的安排部署下,青山法院于2013年4月对机动车纠纷案件实行专业化审理。一年来青山法院共审结机动车纠纷案件152件,调解117件,撤诉16件,调撤率为87.5%,同比上升16.21%,平均审理期限降低20%,当事人自觉履行率提高10%,做到快审、快调,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有:
一、探索高效审理模式,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自区法院实行机动车纠纷案件专业化审理以来,一直探索采用“一审一书模式”,即选派一名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专门负责机动车纠纷案件的审理,并为其配备一名书记员。该模式的建立,一方面有利于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统一裁判标准,加快审理速度;另一方面有利于审判人员积累专业审理经验,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二、构建快速送达机制,畅通案件审理流程
因机动车纠纷案件大多牵涉保险公司,为畅通案件审理流程,青山法院在审判业务庭和各个保险公司法务部门之间建立了 “点对点送达”机制。一方面,通过该机制的良性运行,基本能实现案件的快速送达,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在“点对点送达”机制中,专业化审判人员可同时将法医鉴定意见书及病历等材料,通过采取保险公司阅卷、拍照、复制等方式先期送达,由保险公司专门的法医进行阅卷并及时反馈是否申请重新鉴定,相较于以往审判过程中需在庭审期间申请重新鉴定,从而导致二次开庭的做法,可以节约大量司法资源。
三、开展多元调解形式,保障案件审结质量
机动车纠纷案件在分类上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属性,除了一大部分要求对人身损害进行赔偿的案件之外,还有一小部分案件仅要求对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停运损失等进行赔偿,因此青山法院在机动车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根据其不同特点采取不同调解形式。一是对于仅要求财产损失赔偿的案件,结合其争议不大,调解成功率较高的特点,一般采取送达调解、庭前组织调解等方式快速予以审结;二是对于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由于争议较大,一般采取审判人员边审边调、边释明边调解的方式,加大工作力度,争取最终调解;三是对保险公司先行调解,利用其特殊身份,帮助做双方当事人工作,以期实现案件调解并保障得到有效履行。通过多元调解形式的开展,针对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选择合适的调解形式,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保障了案件审结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