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不再蒙羞,法袍不再染血

——青山法院干警谈法官合法权益保障
作者: 胡阳 时间:2017-02-28 15:33:46

 

令人痛心一幕幕——

*2015年9月9日,湖北十堰中院,劳动纠人胡庆刚由于不服法院判决,持刀刺伤在场的4名法官

*2016年2月26日,北京昌平法院法官马彩云在家中被一名当事人开枪杀害,其身为法警的丈夫也被枪击受伤

 *2017年1月26日,广西陆川法院一退休法官傅明生被歹徒持刀杀害,凶手因1994年一起离婚案对该法官怀恨在心

*2017年2月17日,江苏沭阳法院法官周龙步行上班途中至法院大门附近遇袭。一名男子开车将其撞倒,随后下车持刀对其连续刺戳

 

还会再有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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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山法院以往从过安检的当事人身上搜出的刀具

不要以为危险只在远处——

 

*青山法院红钢城派出法庭,当事人携带刀具进去砍人,被我院干警勇敢制服

*青山法院某法官私人手机号码遭到泄露,导致该法官不堪其扰,长期遭到短信辱骂电话骚扰

*一当事人长期到法官住所楼下,辱骂和威胁某法官,让该楼居民不堪其扰

 *在青山法院立案大厅,当事人发怒捶打隔挡玻璃;大声辱骂、威胁法官

*在信访接待过程中,信访人殴打法官

 

还会发生么……

 

 

    小编以为 “法律借助法官降临尘世”,法官是活的法律,是法律的化身、是正义的象征,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守护神。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法律帝国首都的守护者。然而如本文开头所述,法官的人身权利受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全国范围内侵害法官人身权利的案件更是触目惊心。随着越来越多侵害法官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法官已然成为高危行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官却成为“刀尖上的舞者”,成为披着强者外衣的弱势群体。

    法官们除了遭受职业带来的社会风险,人身权利受到外部侵害外,身心还要遭受超强度工作带来的内部压力——在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都涌向法院,随着诉讼费用的降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法院受理的案件逐年递增,法院法官办案压力过大,而法官因办案累死的新闻也频见于报端:2015年12月10日下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邹碧华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去世,年仅47岁;2016年8月,辽宁铁岭34岁女法官王鹏宇因长期辛劳加班猝死,朋友圈尽是加班照;2016年除夕夜,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李罡在因病不幸去世,年仅35岁,生前是该院的办案标兵,年底加班超一月……

    当前司法体制改革正在轰轰烈烈地进行着,大家更多关注的是司法职业化,法官职业化,法官们自己圈子讨论得最多的也许是有没有“入额”的问题。然而,古语有言:”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关键还要靠法官这一司法职业群体。如果法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不仅仅关系到法官个人切身利益,更是关系到司法职业化进程是否顺利、法律地位是否彰显、司法权威是否维护的大事。当前法官特别是基层法官的人身权益时常面临潜在的危险,法官的收入保障、社会地位、职业尊荣感状况也不甚乐观,在一次次暴力袭击法官事件中,倒下去的不仅仅是法官,更是司法权威。

      因此,保障法官合法权益,是树立司法权威、司法职业化成败的关键举措。值得庆幸的是,中央及最高院已将该问题提上日程,并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如《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以及后来的《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定》),从制度上认真落实保护法官合法权益。

 

大家就随小编一起学习一下《规定》是如何保护司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1、法官职业收入保障

    保障法官的职业收入,有利于维护法官职业应有的尊荣。法官职业在社会公众中有地位,其具体表现之一就是有足够的吸引力,使社会上的优秀人才愿意从事并长期从事法官工作。

    《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按时足额发放法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考核奖金的发放,应当遵循审判实绩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与法官等级、行政职级挂钩,注重向一线人员倾斜。

 

2、法官职业尊荣保障

   作为国家司法权载体的法官,维护其职业权威和尊荣,不仅是司法活动规律所必须,对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也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危险性高的案件,应当对法官及其近亲属采取出庭保护。

   对于在审判法庭之外的人民法院其他区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危险物质,逃避、抗拒安全检查的;

(二)未经允许,强行进入法官办公区域或者审判区域的;

(三)大声喧哗、哄闹,不听劝阻,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的;

(四)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五)损毁法院建筑、办公设施或者车辆的;

(六)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的;

(七)工作时间之外滞留,不听劝阻,拒绝离开的;

(八)故意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的;

(九)以自杀、自残等方式威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

(十)其他危害人民法院机关安全或者扰乱办公秩序的行为。

   对于在人民法院周边实施静坐围堵、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立横幅等行为的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法官职业公正保障

    对法官的任用要形成正确的用人取向。要坚持“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择优选拔、择优使用各类人才。要通过竞争感到一种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

    《规定》:对法官审判绩效的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应当合理设置权重比例,注重审判工作实绩,充分考虑地域、审级、专业、部门、岗位之间的差异,但不能超出法官的法定职责和职业伦理。考核结果和业绩评价应当作为法官等级晋升、岗位调整和绩效考核奖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此外,法官要有免受非法处理处分的权利。

    《规定》: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调离、免职、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等处分,也不得以办案数量排名、末位淘汰等方式和接待信访不力等理由调整法官工作岗位。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4、法官职业安全保障

1)强化法官人身安全的保障措施。要对危害法官职业行为保持高压态势。

   《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依法决定强制医疗。

   法官因依法履职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或者被利用信息网络等方式实施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或者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法官良好声誉,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对于泄露、传播依法不应当公开的法官或其近亲属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重视法官职业身心健康保障。

    《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为法官提供心理咨询和疏导服务,普遍建立和认真落实法官年度体检制度,保证法官每年接受一次全面身体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完善法官的医疗保障制度和抚恤优待办法,为法官的人身、财产、医疗等权益提供与其职业风险相匹配的保障。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认真落实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实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时间,并将法官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各部门绩效考评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阻碍法官休假。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判规律和法院实际,合理测算法官工作饱和度,科学确定法官工作量,适时调整法官员额配置或者增补审判辅助人员,不得强制要求法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小编:面临一次次暴力伤害法官的事件,听闻一起起法官”过劳死“的噩耗,我们不再只会愤怒呐喊和抱团取暖了,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制度已出大招,出实招,在司法体制改革之路上,共和国的法官职业前景如何?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