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聪明逃债务,法网恢恢追刑责
青山区法院首例拒执罪案件审理终结
作者: 执行庭、刑庭
时间:2014-10-22 20:41:02
近日,青山区人民法院就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一案进行审理,认定杨某某有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拒不履行,确认其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其缴纳罚金10,000元。这是青山区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拒不执行裁定罪案件,对犯罪分子形成了有力的威慑、惩戒和教育效果。杨某某收到判决书后表示服判息诉,并主动缴纳了罚金。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为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构建良好的执法环境提供了助力。
2009年2月,被告人杨某某等向彭某某多次借款共计人民币1,900,000元,后彭某某诉至区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双方达成《民事调解书》,杨某某仍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在结得货款30余万元后,有能力偿还借款而拒不偿还,暂时逃避了法定还款义务。经过公安、检察机关细致调查,使得杨某某不得不在铁的证据链条和严密的逻辑推理面前自承其过,并最终自食恶果:不但无从逃避,如数偿还了欠款本息,还被计收了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更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留下了人生中极不光彩的一道印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直存在“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该案件的宣判,向那些至今仍执迷不悟、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老赖”们敲响了警钟。对于维护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解决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的“执行难”问题,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