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院分析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 办公室 时间:2013-08-08 16:18:00

   

青山法院分析未成年人刑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因其规定比较原则,青山法院发现在执行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与其他规定的衔接有待进一步加强。新刑诉法对于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予以封存规定的初衷,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求学、求职、以及人际交往中不受歧视。而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如《法官法》、《检察官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受过刑事处罚即有过前科的人进行了从业限制。另外我国的公民从出生开始,就学、就业、迁移等均要受到户籍制度和人事档案制度的制约。这两样制度对公民的各项经历都进行了明确和详细的记录。如上述法律法规的内容不进行相应调整,则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效力更多停留在“有限的封存”上,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现实价值将大打折扣。

二是关于适用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从司法实践看,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主体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未成年犯管教所。二是知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有关组织或单位如所在学校、居住地基层组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法律援助机构、社区矫正机构等。三是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及其他知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个人。修改后刑诉法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适用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容易使后两部分主体忽视对犯罪记录的保密工作。

三是启动查询封存档案的程序有待进一步严格。档案实际利用过程中发现,当法院向有关查询单位提示根据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予以查询时,部分查询单位人员表示不理解和不知情,他们对新刑诉法中的相关规定并未及时学习执行。而查询机构启动查询程序的随意性有可能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利影响。

四是封存档案的范围有待进一步细化。共同犯罪形成的刑事档案涉及未成年犯与其他成年犯,在进行犯罪记录封存时的处理方式档案管理中尚无具体规定。而在案卷流转过程中形成的部分材料,如在案卷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质检材料和在查询过程中形成的配套材料等不属于归档范畴,目前对上述材料进行保密处理也无相应规定。

对策建议:一是加强普法宣传。加强对新刑诉法的普法宣传,增强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的保密意识,提升未成年犯及其家属的自我保护意识,共同加强对未成人权益的保护。

二是完善保密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封存主体、封存程序、封存范围、封存效果及查询手续等问题制定实施细则,便于实施执行。

三是形成联合配套机制。建立健全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严格启动查询封存档案的程序。同时对户籍、学籍和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及它涉及的法律法规等进行相应调整,保证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能够落到实处。

(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