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架设电台卖药 两男子获刑

作者: 刘友 周昕 时间:2017-02-23 09:38:02

    2016年11月24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赵某、钱某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非法经营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庭审,被告人赵某、钱某当庭表示认罪服法。同年11月27日,区法院以被告人赵某、钱某非法经营罪,对赵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钱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5年4月,被告人赵某与其兄(在逃)从别人那里听说可以采取非法架设电台播放药品广告从而获取暴利,两人从网上下载视频自学,于2015年4月至12月,被告人赵某等人在得知办理广播电台设台需要实名认证及审批手续时,害怕被追究责任,先后假冒“童子进”、“曹伟”的名义,在武汉市青山区、洪山区、汉阳区等地租用高层房屋非法架设电台,占用无线电调频广播频段,在每日晚7时至次日早7时循环播放药品广告,购买400导购电话服务接受订单,并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购买了广播电台设备和低价的前列回春片、参茸片等药品,再以翻几番的价格将药品卖出去,后雇佣被告人钱某负责送货上门收款或快递公司货到付款的方式销售前列回春片、参茸片等药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29,500元。

2015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青山区将被告人赵某、钱某抓获。归案后,被告人赵某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在武汉市汉阳区、洪山区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的事实,公安机关从上述三处租用地点及被告人赵某驾驶的轿车内共查获电台4台;公安机关另从被告人赵某租住的房间内,查获尚未卖出的前列回春片358小盒、参茸片680小盒、参雄温阳胶囊672小盒、壮阳春胶囊840小盒等药品。

根据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删除“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这一适用的行政前置程序,将“造成严重后果”的定罪条件修改为“情节严重”,并增设一个加重的罪刑单位和量刑档次。修订后的288条降低了相关违法行为的入罪门槛。本案系《刑法》修正案(九)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构罪标准进行修改后青山法院收到的第一例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在未办理广播电台设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设置电台3台,并占用广播频率每天播放12小时的药品广告,时间跨度较长、电台覆盖范围广,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已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被告人赵某、钱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但被告人赵某等人的上述行为还构成非法经营罪,其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播放广告是其销售药品牟利的手段,系基于一个犯罪目的的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根据刑法关于牵连犯的处断理论,除刑法有特别规定的,应择一重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较重,青山法院遂判处被告人赵某、钱某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