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院分析盗窃国有企业财产案件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青山法院分析盗窃国有企业财产案件特点并
提出对策建议
青山区系武钢、一冶等国有企业集聚区,近年来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盗窃国有企业财产类案件呈上升趋势。2010年,青山法院共审理盗窃国有企业财产类案件32件,犯罪数额123万余元,2011年,共审理此类案件39件,犯罪数额127万余元。青山法院分析上述案件特点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案件特点
1、案件比重大。2010年至2011年,青山法院审理的盗窃国有企业财产的案件数占审理的盗窃案件总数的26%,而在此两年间审理的职务侵占案件犯罪情节均为国有企业职工利用职务之便盗窃本单位财产。
2、犯罪数额大。2010年至2011年,盗窃国有企业财产类案件共71件,犯罪数额达250万余元。其中按照法律规定数额巨大案件19件,数额特别巨大案件5件。
3、事先有预谋。盗窃国有企业财产类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多人多次作案、内外勾结作案,2010年至2011年审理的盗窃国有企业财产类案件71案中,多人多次作案共66案,所占比例达93%。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之前会商量如何分工,联系销赃渠道,伪造相关证明文件等。
4、退赃比率高。通过公安机关积极追赃及在法院审理阶段积极退赃,2010年此类案件退赃数额达95万余元,占犯罪总额的78%,2011年退赃数额达78万余元,占犯罪总额的62%。
5、犯罪手段新。近年来,盗窃国有企业财产类案件作案手法呈现出流程化运作、利用专业技术设备等特点。如聘用船上技术人员利用专业设备盗吸企业的球团矿等。
6、罪名定性难。侵犯国有企业财产类案件可能涉及盗窃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因部分企业对相关岗位职责无明确规定,在审理有国有企业职工参与盗窃案件时,依据相关证据较难区分利用职务之便与利用工作之便。利用职务之便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而仅利用工作之便就应定性为盗窃罪,两者的量刑幅度差距较大。
二、对策建议
1、加强对国有企业职工思想教育力度。盗窃国有企业财产类案件中,绝大部分是多人内外勾结的案件,国有企业在日常管理中应加强职工思想教育力度,利用典型案例分析、组织旁听庭审、邀请法官讲座等多种方式,开展思想教育工作,预防职工利用职务之便或者工作之便侵犯本单位财产。
2、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规范管理。一是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岗位职责管理,使其权责明晰。二是加强对薄弱环节的管理。加强企业在安全保卫巡逻、出厂物资申请审批、出厂物资检查等环节管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三是加强聘用制员工的管理。部分被告人是劳务公司派遣到国有企业中工作的聘用制员工,大多数担任治安、巡逻、门卫等职务,工资较低,犯罪成本较低,容易起意犯罪。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聘用制员工的管理,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员工履行职责,爱岗敬业。
3、加强对国有企业发展的法律服务力度。一是在审理盗窃国有企业财产类案件时,积极走访国有企业,深入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准确定性。二是延伸审判职能,针对发现的企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为企业建言献策;对典型案件,召开公判大会,邀请国有企业职工旁听庭审。通过加强对企业职工的法制宣传,使企业职工能够知法懂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