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青山区委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来源: 青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18-11-28 11:46:11

中共青山区委 青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64号)要求完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的通知》(法发〔2016〕10号),结合我实际,就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省、市关于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协作,推动构建“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人民法院执行能力,全力破解执行难,努力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各级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切实提高对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重要意义的认识,通过基本解决执行难,大力构建青山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法治青山、平安青山建设,为生态宜居新青山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坚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以人民法院为主体,全面推进法院执行理念、执行模式、执行机制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职能作用,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依法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到2018年底前实现“四个基本”(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增强。

三、充分发挥党委核心作用,全力支持解决执行难

(一)完善党委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制度

1. 加大对干预执行的监督力度。党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把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坚决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插手、干预、阻挠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坚决进行查处通报。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者干预执行的党政干部、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提拔使用、评优晋级、表彰奖励。对不协助不配合或者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收入等信息,不协助不配合或者妨碍人民法院依法办理财产过户登记等手续,不协助不配合或者妨碍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要支持相关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部门:区纪委)

2.加强对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工作领导,推动形成全社会综合治理大格局。由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牵头加强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协调,将各街道办、各部门单位协助执行、支持解决执行难以及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等纳入年度综治暨平安建设考核,加强督导、检查和考核,安排综治主任、社区网格员协助法院调查取证、送达文书工作,使社区网格员成为法院执行工作信息联络员,破解查人找物难,大力支持法院2018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责任部门:区委政法委、区综治办)

(二)加强联合惩戒力度

3.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失信被执行人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局)

4.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部门:区委组织部、区编办)

5.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社区(村)、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作为文明城市测评的指标内容;及时配合人民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单位和团体,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已经取得的称号予以撤销;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不得参加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和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的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称号予以撤销。(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文明办、区民政局)

6.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婚姻登记、配偶、低保等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适当救助,对其中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及时予以低保救助,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子医疗救助。(责任部门: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局)

7.协助人民法院及时查询有关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属等登记情况,及时办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的查封、预查封和轮候查封登记,协助人民法院提取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等收益,为重大涉法涉执信访维稳案件的解决提供资源配置和安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处置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使用国有林地和其他国有自然资源。(责任部门:区国土规划分局、区房管局)

8.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工程项目的规划审批情况,向人民法院提供必要的经批准的规划文件和规划图纸等资料;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责任部门:区国土规划分局、区房管局)

9.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有关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等情况,办理被执行人股权的控制手续;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备案为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报评“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责任部门:区工商局(质监局))

10. 加强执行工作经费保障,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将人民法院网络查控、执行指挥系统等解决执行难的基础建设和运维保障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大力保障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将司法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额度,使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人民群众得到司法救助,促使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的“执行不能”案件得到妥善解决;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责任部门: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局、区民政局)

1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纳税信息和执行线索。(责任部门: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12.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食品许可备案审批信息,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及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登记信息;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行业。(责任部门:区食药监局、区安监局)

13.协助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责任部门:区教育局)

14.协助人民法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责任部门:区商旅局、区文化局)

15.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责任部门:区人武部)

16.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金融机构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开户情况,并协助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责任部门:区金融办、区内各金融机构)

17.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投保及保险理赔情况,特别是有关投资收益型保险情况,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及时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保险理赔款;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责任部门:区金融办、区内各保险机构)

(三)严厉打击拒执行为

18.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审判,保持严厉打击拒执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形成震慑效应。合理利用追究拒执罪的自诉机制,引导申请执行人提起自诉程序,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区法院)

19.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害执行构成犯罪的人员,及时依法提起公诉;依法查处执行工作中存在的渎职侵权、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责任部门:区检察院)

20.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和其他妨害执行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及时出警,依法处置;法院与公安机关要协商制定对拒不执行、妨碍执行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执行人拘留、收押协作机制,为法院关押被执行人提供便利;按照有关规定协助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下落,对被执行人进行身份、住址、住宿、出行、出入境等信息查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等;对拒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助网上追逃;交警部门要协助人民法院办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车辆手续,并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要求,及时扣押被执行人车辆。(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区交警大队)

(四)加强信息公开与共享

21.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建立和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联网系统,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金融机构、社会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责任部门:区发改委)

22.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及时准确更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通过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有关网站、移动客户端、户外媒体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单位推送名单信息。(责任部门:区法院)

23、拓宽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发布渠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公共场所显示屏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各街道、社区要协助法院开展执行法律法规宣传和辖区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公示,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舆论压力,形成大力破解执行难,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责任部门:区文明办、区普法办、区数字化中心、区内各街道、区内各社区)

(五)提高执行查控能力

24.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形成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综合运用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拓宽执行查控范围。(责任部门:区法院)

四、为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全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高度,将支持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推进人民法院与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执行网络查控和联合惩戒系统建设,在装备、经费等方面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供保障。特别是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街道要加强对辖区内社区(村)委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监督和协调,协助法院顺利执结该类案件。

(二)注重协作联动

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协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不得以本部门、本系统内部规定为由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影响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健全完善解决执行难问题联动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配合人民法院的司法查控工作,让被执行人无处可躲,迫使其履行义务。

(三)严格工作考核

严格落实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有关要求,将协助执行工作、破解执行难以及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情况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区综治办要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和追责。

(四)狠抓队伍建设

区法院要围绕2018年底前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目标,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律业务培训。要持续开展法院执行队伍的教育培训工作,树立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敬业奉献的宗旨意识,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确保执行工作方向正确;大力整顿和查处执行队伍在纪律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升执行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素养;要严肃纪律作风,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执行行为,深化执行公开,严格执行流程和执行款物管理,切实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提升执行人员反腐拒变能力,确保执行队伍清正廉洁。区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向区人大报告工作,及时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保障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对执行案件及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

(五)加大宣传力度

要凝聚各方共识,广泛宣传执行工作,推动解决执行难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联合法院,加大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宣传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凝聚全社会对理解执行、尊重执行、协助执行的广泛认同,推动形成良好的舆论环境。人民法院要针对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的不同阶段,制定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宣传方案,主动联系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攻克执行难做出的努力、取得的成效、解决的问题,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执行难,厘清执行不能与执行难的界限,增强理解、凝聚力量,形成理性看待执行不能的社会共识。各执行联动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能,切实执行联合惩戒的各项措施,并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宣传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观念,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有力助推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