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一会儿卖,一会儿不卖,结果赔十万
来源: 青山区人民法院
时间:2021-04-06 16:13:23
2020年5月,市民陈女士通过中介向李先生出售住房一套,总价200余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先生向陈女士支付10万元定金。双方约定:若卖方违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两成房屋转让价款为违约金。
李先生本以为很快就可购房,却收到陈女士发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原来,该房屋是陈女士与丈夫婚内的共同财产。陈女士丈夫去世后,该房屋发生继承,由陈女士与女儿黄某共有。
陈女士说,自己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女儿黄某并不在场,黄某得知该房屋被出售后不同意。陈女士则表示向李先生退还10万元定金。
2020年7月,李先生又收到陈女士发出的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陈女士表示,女儿黄某又同意卖房了,并且强调“房子我们愿意卖,不会再改变了”。
但这次轮到李先生不干了,李先生一纸诉将陈女士告到青山区人民法院,要求陈女士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4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陈女士向对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尽管陈女士后来又表示愿意出售房屋,并发出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但此前陈女士已向李先生明确表示解除合同,且李先生也同意解除合同,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已解除。此时,陈女士发出的继续履行合同通知书,应为新的要约。李先生对新的要约并未承诺,双方并未达成新的合意,故该新的合同并未订立。因此,李先生也不存在违约责任。
对于李先生要求陈女士支付40余万元违约金。陈女士确有违约行为,但并未对李先生造成过大的实际损失,因此法院酌定将违约金调整为10万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