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院分析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与职业法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它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但是在具体的审判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职能作用方面仍然有一些突出的问题值得关注。
一、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缺乏广泛的参与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员来源非广泛性和不规范性。部分法院长期聘请特定社会人员任陪审员,任期长达数年,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其他公民参与陪审的权利,削弱了司法决策体现民意的广度。二是陪审案件类型参差不齐。从实际情况看,行政案件贯彻人民陪审员制度明显好于其它类型的案件。
2、陪而不审现象突出。不少陪审员庭前不愿意主动了解案件,调阅卷宗,审判过程中对事实认定、认证等工作全由审判长一人负责,陪审员陪而不审,形同虚设。
3、合而不议。即使部分人民陪审员积极参与了庭审,但在合议庭合议阶段,陪审员基于对审判员的权威趋从心理,在对案件做实体处理时,往往只听从审判长的意见,很少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不少陪审员根本就未参加合议庭评议。
4、陪审均衡度相对较低。部分人民陪审员由于工作繁忙长期不能参与陪审工作,业务部门在通知陪审被拒的情况下,出于方便审理和时间保障的考虑会将陪审工作相对固定在部分时间充裕的人民陪审员身上,这样易导致陪审员参加陪审的均衡度较低,在参审的人员中,一年内参与陪审案件最多的达数百件,最少的却少于10件。
5、考核评价机制难以建立。人民陪审员不担任审判长或承办人,质量与效率无法单独量化,因此确定统一考核指标较为困难。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也不将法院的考核结果纳入对人民陪审员本职工作的考评体系,法院考评不具有多大约束力。
(二)完善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陪审的建议
1、细化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不仅仅局限于庭审阶段,而应作广义上的理解,把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的阶段扩大到整个普通程序的全过程。特别应在庭前调解与庭后调解阶段发挥其独有的基层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对在审理过程中遗漏调查的问题或自己认为需要调查的问题应主动核实,杜绝“陪而不审”。
2、加强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一是强化业务培训。为陪审员订阅法律学习资料,使之能及时更新法律知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律基础知识、审判工作基本规则、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等方面的培训。二是组织观摩庭审。不定期组织陪审员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学习驾驭庭审、分析案件的方法,增加陪审员的实践感知。三是注重庭前引导。坚持“预先通报案情”制度,让人民陪审员尽快熟悉案情,提前进入角色,有效防止“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
3、完善人民陪审员管理制度。成立专门的管理人民陪审员的机构,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设立人民陪审员业绩档案。进一步规范陪审员参审程序,由业务庭根据案件性质、属地、专业要求及回避情况等采取指定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向政治处填报“使用人民陪审员申报表”,并由其审批后,于开庭三日前告知陪审员参加开庭时间、地点、联系人等,并由相关业务庭安排其参加阅卷等庭前准备工作。同时,应强化人民陪审员的考核约束机制,建立具体可行的制度措施,对陪审员工作进行定期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