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房不知被限购 两场官司皆输定金泡汤

时间:2013-08-12 10:15:00

   

没搞清楚武汉购房政策就急着跟卖家谈妥买房并已签订合同,定金也交了,办手续时买家却意外得知自己属于限购之列。买家于是违约并向卖家索要定金,结果,法院一审、二审都驳回了他的请求。

林某和丈夫来自河南,在武汉开了一餐饮店,为了孩子读书方便,夫妻俩决定买套房子。去年5月3日,林某通过中介认识了卖家米某,双方商谈之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米某将其位于青山某小区的房子以49万元的价格卖给林某,同时在5月10日前,卖家米某对房屋进行公证,买家将支付房屋首付款12万元。等到卖家移交公证书后,买家再付清全部尾款。合同签订当天,买家林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

合同签订不过两天,林某在和朋友的聊天中得知外地人可能被限购。林某和丈夫一起前往青山区房产局咨询后得知,由于夫妻俩都非本市户籍,且无法提供在武汉市一年的纳税证明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属于限购对象,无法购买房屋。获悉此情况后,林某对于卖家米某的多次催款置之不理

5月10日,米某联系林某,要求共同去公证处办理相关证明。但林某以合同部分内容不公平为由,不愿履行合同、不愿公证也不愿支付房款。15日,米某再次催促林某到银行办理付款,林某再次找理由拒绝。米某对此表示不满,并告知林某,如到期不付款属于违约,将会解除合同,并没收1万元定金。

  林某则认为自己行为不属于违约,要求米某归还1万元定金及利息。索要定金未果后,林某将米某告上法庭。

然而法院判决却完全出乎林某意料。由于林某、米某对解除合同无异议,青山法院一审判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由于林某行为属违约,对其归还定金的行为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向武汉市中院提起上诉。记者昨悉,武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