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区人民法院 青山区司法局 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公告

编辑: 政治处作者: 政治处 时间:2014-08-25 11:40:45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精神,以及青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现就青山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及任期

根据本辖区人口、受案数量等因素,并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需要,确定此次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名额为74名,任期为五年。

二、选任条件

1、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但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2、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3、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4、人民陪审员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5、对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相关的专业人员和已经担任人民调解员工作的人员,有利于人民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公民,可以优先选任。

  三、选任程序

1、宣传发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和相关宣传资料,广泛向辖区街道、各单位张贴,并通过法院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任条件、名额、报名方式等具体事项。

2、推荐申请。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区法院推荐;也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领导小组办公室也可以从以往担任人民陪审员和人民调解员的人选中提名。

3、资格审查。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区法院依据选任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被推荐人和申请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进行考察。经审查确定初步人选后,区法院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区司法局征求意见,最终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告。

4、提请任命。根据领导小组提出人民陪审员正式候选人名单,由区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并由区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当选的人民陪审员由区法院将任命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并逐级呈报省法院政治部和区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告。

5、岗前培训。人民陪审员的任前培训工作由区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会同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人民陪审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课时,经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四、推荐申请时间及相关事项

1、推荐与申请时间:8月25日――9月15日

2、推荐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工作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张打印);

(2)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张打印);

(3)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4)本人近期同一底片1寸彩色免冠照片3张;

(5)《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上表格可在各社区居委会或区法院传达室领取)。

3、区法院会同区司法局成立选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法院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联络、管理、协调及保障等日常工作。

地址:武汉市青山区钢花村街118街特1号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政治处。

联系电话:027—68865763。

特此公告

青山区人民法院  青山区司法局

一四年八月二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