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2017年-2021年破产审判工作情况报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商环境优化等系列重大决策部署,青山法院在上级法院正确指导、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主题,立足审判职能,始终秉承破产审判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信息化原则,健全完善内部审判机制,优化破产审判外部环境,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对市场竞争中出现的危困企业进行“救护”,让受伤的企业经过“治疗”重返市场经济战场,对“僵尸企业”进行清理,释放闲置的生产要素,用市场化方式实现资源的重新整合,有效保障了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为青山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一、破产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2017年至2021年,青山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57件(其中:“破申”字号案件89件,“破”字号案件68件),审结破产案件111件(其中:“破申”字号案件89件,“破”字号案件22件)。破产审判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案件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
五年来,青山法院新收破产案件共计157件(含破申)。具体统计数据为:2017年1件、2018年10件、2019年6件、2020年18件、2021年122件。破产案件总体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折射出三年国企改革攻坚阶段,区内企业全面优化经济结构,淘汰落后产能,全面构建现代化企业新发展格局。
(二)案件以破产清算类为主
五年来,青山法院受理的157件破产案件(含破申)以破产清算类为主,总数为155件,占比高达99.36%,破产重整案件2件(含1件破产清算转重整案件)。审理的破产案件中突出特点为“僵尸企业”停业多年,技术落后、没有财产或仅少量财产,不具有拯救价值等。
(三)国企及集体企业数量上升
青山区作为老工业基地,市场主体结构中国有企业占比较高,武钢、一冶等国有及集体“僵尸企业”数量居全市首位。五年来,青山法院受理的国有及集体企业破产案件的数量呈现明显上升态势。2017年、2018年、2019年、2020年、2021年,受理数(不含破申)分别为0件、2件、1件、5件、50件。与此同时,2017年至2021年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不含破申)的数量分别为1件、3件、1件、2件、3件。
(四)部分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破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不仅涉及破产企业与其债权人、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还牵涉到工商、税务、社保等政府部门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甚至有的企业债权人众多、清偿率极低,面临较大的维稳风险。大量破产衍生诉讼审理导致破产财产迟迟不能确定,资产处置进度缓慢。在近五年审结的破产案件中,平均审理周期约为281天,审理周期最短的58天,目前平均用时排名全市第一。但未办结的破产案件中超过3年以上的案件有3件,2年以上未结案件1件。这些破产企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资料不全,导致管理人调查、确认工作量巨大,破产审判工作推进缓慢。
(五)破产简易审案件占比较高
2020年7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指引》对破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青山法院积极推行破产案件简易审。2020年至2021年,适用破产案件简易审15件,以受理破产案件60件(以破字号统计,不含破申字号)为基数,破产简易审占比为25%,目前受理数量位列全市法院第一。
二、破产审判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凝聚府院合力,破解审判难题。
破产审判涉及职工安置、企业注销、税费减免、资产处置、企业信用修复等一系列问题,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为加快推进“僵尸企业”司法出清工作,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在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青山区(化工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于2019年12月30日印发《青山区(化工区)企业破产处置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建立府院联动工作统一协调机制,由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信访局、区发展改革局、区市场监管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等21个部门和单位参与。在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中,区委、区政府统揽全局,区法院献计献策,协调信访、社保、税务等部门,就债务处置、资产盘活、信访维稳等不同工作内容明确职责分工。重视对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妥善应对债权人、购房人情绪激烈等情况,有效预防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招商引资平台以及相应政策支持,积极为该公司寻找有意向的投资者。最终,该房地产公司重整成功,企业的品牌和资源得以保留,为全区建立和完善府院联动机制提供了示范样本。
(二)探索创新方法,加快僵企出清。
针对国有及集体破产案件数量多、增速快、审理周期长的特点,青山法院成立“破产审判专班”并设置国有及集体“僵尸企业”破产审判绿色通道,重大涉企案件当场登记立案,缩短国有及集体“僵尸企业”案件审理周期,该工作被纳入湖北省192个优化营商环境先行试点创建事项。通过“摸底数”“预审查”“简易审”“四集中”等工作方式努力提高办案效率。专班多次上门走访武钢、一冶及其二级单位,了解国企改革相关情况,对准备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数量和总体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就企业改革过程中存在的职工安置、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等问题提前进行沟通交流。建立“预审查”工作机制,按照“先容易后复杂、先集中后分散”处置原则,对企业破产原因、资产状况、人员安置情况逐一筛查,为拟进入司法清算程序的“僵尸企业”建立台账,采取案件繁简识别和分流的措施,对符合简案办理条件的破产案件一律适用简易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合并或简化破产流程,缩短债权申报、资产清查等环节时限,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将破产案件审理时限缩短至六个月以内。其中办理武汉钢实硅钢华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仅用时58天审结,有力推动了破产审判整体换挡提速。为充分发挥批量案件的规模效应,青山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支持和指导下,采用集中受理、集中选定管理人、集中选定审计评估机构、集中办公“四集中”方式统一推进审理进程。即:一是通过集中裁定受理,对符合合并破产的企业或其他相关联的企业进行集中归类,便于债权认定及处置各企业资产;二是采用“竞争+摇号”的方式选定敬业、专业的管理人,有效减少摇号的频次,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质效;三是集中摇号选定审计评估机构,降低审计评估费用;四是利用武钢下属企业闲置办公楼作为破产管理人集中办公地点,降低破产费用支出,方便债权人申报债权及管理人办公。
(三)重视重整和解,拯救企业再生。
青山法院始终重视市场化重整识别审查,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模式、资产结构、负债比例、陷入危机原因等市场标准分析,判断企业重整的可行性,全程给予指导和支持,切实提高重整成功率。在某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中,指导管理人做好重整计划,综合考虑投资方案、经营环境、履约能力等因素,审慎确定重整投资方,确保重整后的企业不仅能摆脱债务负担,而且能盘活企业资源。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武汉突发新冠疫情,企业面临无法按时执行重整计划的情况,青山法院主动作为,积极指导企业和管理人提出延长执行重整计划的申请,减少疫情影响。该案最终实现普通债权清偿率25%,其中50万元以下的债权获100%受偿,企业经营得到优化改善,企业得以涅槃重生。在办理武汉某液化气船务公司破产清算案中,通过对该企业的债权债务、运营情况、行业特征等情况进行分析,认为该企业导致资不抵债的原因主要是因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或担保导致企业负债巨大,但该企业拥有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特许经营资质,该资质行业壁垒高市场价值高,且公司目前还在维持经营,设备、人员等生产链条比较完整,公司营业收入保持稳定且持续盈利,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挽救的可能。因此,青山法院及时引导债务人提出重整申请,并裁定将破产清算程序转为破产重整程序。通过公开招募投资人,武汉某液化气船务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债权人全票通过,44名职工得到妥善安置,企业所属两艘液化气运输船得以进行安全检验,确保了企业安全生产。同时,企业也甩掉了沉重包袱得以重生。
(四)畅通执破衔接,化解执行困境。
青山法院深刻认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对于构建人民法院“立、审、执、破”司法审判格局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执转破”工作对“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作用,不断加大“执转破”工作力度,着力提高执破衔接审判效率,打通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青山法院印发《综合绩效考评办法(试行)》《部门综合绩效考评实施细则》《个人综合绩效考评实施细则》等文件,建立并落实上级“执转破”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执行法官进行单独考核,提高执行案件移送效率。五年来,青山法院共受理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14件,对应终结52件执行案件,平均每终结一件破产案使3.7件执行案件得以终结,彰显执转破工作对于化解执行难的巨大潜力。
(五)依托信息技术,降低破产成本。
近年来,债权人人数众多的破产案件数量愈来愈多,债权人分布在全国各地,给债权申报与确认、债权人会议召开、表决等工作带来极大挑战。青山法院依托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优势,着力降低破产成本,有效提高破产审判智能化、便利化程度,切实提升审判质效。通过文书交互功能及文书公开功能,为法院、管理人搭建共同的线上办案平台,降低各类破产文书在法院、管理人之间的流转时间和成本,节约破产费用支出,公告费占破产成本为零。通过工作节点控制,实现对管理人的动态监管,缩短管理人办案时间。发挥在线召开债权人会议功能,债权人足不出户通过手机或电脑在线实时查询案件进展信息、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充分保障广大债权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表决权,减轻线下召开债权人会议的压力,有效降低了破产成本,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资产处置阶段,依托淘宝、京东等网络平台资源,通过网络询价、网络拍卖等方式,降低了资产处置成本,提高了资产处置的回收率。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升审判质效。
青山法院将破产审判工作置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大局中谋划推进,完善破产审判制度,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配强审判团队,为破产审判提供强有力的保障。青山法院综合审判庭负责审理全院的破产案件及衍生诉讼案件,集中优势审判力量,由资深法官组成破产审判团队,并配备相应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目前,共有审理破产案件的专业员额法官4人,法官助理3人,书记员4人。其中,研究生学历5人,大学本科学历6人。每年选派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定期或不定期的参加各种形式的破产审判业务培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研讨,及时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员额法官办案的专业能力。
三、破产审判工作中的难点
(一)社会公众认知不足,信访维稳压力大。
企业破产法已经实施多年,伴随着经济向高质量发展转变,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大幅增长,破产保护的理念逐渐为人们所认识。但部分社会公众对破产法律制度、破产审判工作的认识仍存在偏差,不能正确认识破产审判对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促进市场优胜劣汰、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的重要价值。有的企业经营者不断地通过贷款、高利举债勉强维持企业经营,最后不仅难逃破产,更有甚者因非法集资等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进入破产程序后,有的企业负责人不配合法院和管理人开展破产工作,移交企业财物资料及资产。企业职工害怕企业破产以后自己的权利无法保障,从而阻挠破产工作的开展,甚至进行上访施压,给社会带来稳定隐患。有的债权人认为破产程序阻却了执行工作,债务人会因此逃避债务或不愿与其他债权人共享仅有的资产,所以不愿意申请债务人破产,也想方设法阻碍人民法院开展破产工作。有的破产企业资产在优先偿还抵押等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所剩资产寥寥无几,职工债权和普通债权难以受偿,职工和普通债权人为了获得清偿,往往聚众上访,给法院带来巨大的维稳压力。
(二)企业资产种类繁杂,破产财产变现难。
破产财产处置是破产审判的重点也是难点,处置难、周期长是破产财产处置的普遍现象。导致破产财产处置难的因素主要有:一是破产企业对应行业不景气,产能过剩严重,生产设备技术落后,无市场竞争力。在破产财产拍卖时,90%以上的破产财产需转入第二、三、四轮折价拍卖,一次性成功拍卖的只有约10%;二是企业管理非常混乱,对外应收债权由于形成时间较长,债权原始凭据丧失,导致破产企业应收债权往往因超过诉讼时效或缺乏原始凭据或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或者下落不明等原因而难以追收,从而使破产企业的债权无法及时收回;三是部分破产企业存在高管、股东的个人财产、债务与破产企业混同,甚至挪用、侵占企业资金,账目混乱不全,导致破产财产难以追回;四是资产结构复杂,同一资产可能存在抵押、租赁、买卖等多种情况,导致诉讼不断,处置障碍多、难度大;五是部分企业存在资产体量大,税费负担重,交易成本高,潜在购买人稀缺,导致资产难以处置。
(三)管理人素质参差不齐,破产程序推进慢。
企业破产法赋予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负责债权的审核,调查、追收、处置破产财产,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及监督重整计划执行,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管理人的业务能力和执业操守不仅影响破产审判工作的质量,其行为不当或过失或故意,都会给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进而影响到破产企业的命运与未来发展。而根据破产法规定,法院和管理人的职责有明确分工,管理人如果不主动向法院汇报工作,法院则无法全程监督管理人,即便通过事后监督纠正管理人的认定或错误,不仅耗时耗力,而且也导致破产工作陷入更大的困难。目前,选任管理人主要是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选择,管理人业务能力参差不齐。部分管理人业务能力差,责任心不强,协调能力不够,债权审核过慢、财产调查处置不及时等,不仅导致债权人、债务人对管理人进行投诉,而且大量本应由管理人承担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成为法官的工作或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由法院来处理,徒增承办法官的工作量。一旦破产审理程序推进效率低,不仅贻误时机,最终会造成债务人不配合,债权人失去信心,管理人工作无动力,法院指导监督也无抓手,使得破产案件久拖不决。
(四)破产债权实中有虚,债权审核认定难。
债权申报审核认定工作是破产审判工作的第一环节,关系着债务人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关系着债权人清偿比例。部分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倒签虚假的买卖合同,要求管理人履行合同交付义务,企图转移债务人的资产。部分债权人为了获得较高的清偿率,逼迫或伙同债务人的负责人虚增债权或虚构债权,并通过司法程序将债权固定下来,债权人凭着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虚增或虚假的债权,导致管理人无法查清相关实事,也无法直接否定该债权。在武汉某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中,债权人阮某某与武汉某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制造虚假流水及借条等材料,并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获取生效法律文书,进而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经相关人员向法院反映后,青山法院全面调取了阮某某与武汉某置业公司等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发现阮某某申报的债权中有6537万元属于虚假债权,该6537万元借款通过多个相关联人员账户转账后最终又流转回阮某某个人账户。青山法院查明相关实事后,及时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现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四、加强破产审判工作的打算
(一)强化法治宣传,提升社会公众认知。
一是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工作的制度价值,青山法院将进一步通过传统媒体及新兴媒体,加强破产制度救治功能和保护理念的法治宣传力度,消除政府相关部门、企业经营者、职工、社会公众等破产认识误区,充分了解破产审判工作在更好地服务和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推动作用。二是通过典型案例、庭审公开等方式,让更多的企业和个人了解破产制度和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提高社会对破产审判的认识和接受程度,积极引导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主体通过破产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是充分应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的公开功能,做到全程公开、步步留痕,让债权人、企业经营者、市场投资者等及时了解破产案件办理进度及有价值的信息,提升破产工作的认可度。
(二)分类精准施策,加快财产处置进度。
一是针对需要进行审计和评估的破产案件,积极与审计、评估公司沟通,协调配合管理人加快出具审计和评估报告,便于管理人及时处置破产财产。二是对评估费用高于破产财产价值或无法评估的财产,通过网络询价、市场询价、债权人会议决定等方式确定处置价格,及时予以处置。三是结合市场情况,将破产财产分为容易变现和不宜变现两类,指导管理人根据不同类别的财产制定相应的快速变价措施,加快破产财产的处置进度。四是积极与京东、淘宝等网络拍卖平台、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第三方机构联系,扩大资产变现的途径,及时将破产财产信息推送给潜在的购买方。五是对拍卖不成或拍卖所得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的破产财产,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方式,进行实物分配破产财产。
(三)加强监督管理,提升管理人业务素质。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重要参与者,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直接影响破产审判质效。一是要加强对管理人工作的指导,实现规范化管理。从指定管理人时,就要求管理人制定并提交破产案件办理工作计划、团队人员分工、团队内部管理制度等文件。在办理破产案件中,对管理人债权审核明确工作要求,债权人会议的准备工作给予及时指导,对管理人的错误行为及时给予纠正。对没有按计划完成的管理人,不定期召开约谈会议,要求管理人汇报破产工作进度以及遇到的困难、问题,同时给予及时指导解决或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处理。二是创新管理人选任方式,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探索尊重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的意愿,由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通过协商方式选定管理人,提高破产案件重整成功机会。对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件,通过遴选加摇号的方式选择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管理人,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三是严格执行省、市法院有关管理人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管理。根据《破产案件管理人动态管理办法》,对破产管理人的工作进行动态评价。探索建立债权人参与的破产案件个案评价机制,制定个案考核表,对破产工作开展不力的管理人,向其发出督办函,责令其限期开展工作。将考核结果与管理人报酬挂钩,根据考核情况扣减或增加管理人报酬。对严重影响破产审判工作,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管理人罚款或更换管理人或报请上级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处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业务能力不强、工作责任心不强、损害债权人或债务人利益的管理人列入黑名单,不得再指定为破产案件管理人。
(四)加大审查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是加强与相关法院或检察机关的联系。对已经查明存在虚假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由破产法院或管理人积极与生效文书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联系,不随意以过了再审申请时效驳回,而是通过院长发现等程序主动纠错。由管理人以债务人的名义向检察机关申请法律监督或抗诉,并向检察机关提供存在虚假债权的证据材料,由检察机关向有关法院发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方式,纠正存在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书。二是加大虚假债权的审查力度。法院和管理人要主动调取债权人和债务人的银行流水、生效法律文书的案卷材料、了解债权人的经济状况、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关系等,对存在可疑的债权逐一核查。对可疑的债权,由管理人向债务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财务人员进行核实。同时将可疑债权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公示,请其他债权人或知情人员进行监督或提供相关线索。三是加大对虚假债权的惩处力度。对申报虚假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司法拘留或罚款。对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串通虚报债权的,依法从重处理。对明知是虚假债权仍代理案件的律师或参与谋划虚假债权的律师,向司法局、律师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依照规定予以惩戒并加强监管。上述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加强虚假债权的宣传教育。对查实的虚假债权,由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公布虚假债权及债权人被处理的情况。由法院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在债权人会议上宣讲有关虚假债权的惩处措施。法院及管理人将查明的虚假债权情况在破产重整网予以公告。定期公布典型案例,引导债权人遵纪守法、依法申报、诚实申报债权。
在当前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的形势下,青山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优化、经济增长动力的重要作用,以市场化、法治化为导向,努力通过破产清算化解过剩产能,借助破产重整、和解的方式,全力救治市场前景好、技术先进、管理优秀但陷入破产困境的企业,全力维护青山地区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为青山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