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院分析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编辑: 政治处作者: 刑庭 时间:2014-07-04 15:03:47

   

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理主要是指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的追缴及犯罪工具的没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对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理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性规定。青山法院通过调研,发现并分析办案机关对刑事涉案财产的处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1、扣押、查封涉案财产的程序不规范。办案机关对于涉案财产的扣押、查封存在未严格遵循程序的现象,如未制定扣押、查封决定书;扣押清单、查封清单中未详细列明扣押财产的特征和数量;未对扣押物品的来源制作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上由办案机关聘用的协警担任见证人进行签字等。

2、扣押涉案财产的对象不准确。如交通肇事案件中,被告人系他人聘用的司机,开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不属于被告人的财产,办案机关在已对肇事车辆进行取证,且被害人未提出诉讼保全的情况下,仍对肇事车辆予以扣押。

3认定涉案财产的性质存在争议。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涉案财产主要为货币,有些犯罪分子在犯罪前将货币转换成不动产、股权等形式,或通过交易、赠与等方式转让给他人;有的犯罪分子在案发前解除婚姻关系进行财产转移;还有犯罪分子在案发后不主动交代、放弃债权等,均导致对涉案财产的认定难以取证,对其性质认定存在争议。

4、发还涉案财产给部分被害人的做法显失公平。办案机关对于扣押的赃款、赃物或者被告人退赔的赃款、赃物,均应及时返还被害人,对于有多名被害人的,应按照比例返还。如诈骗犯罪中,在有多名被害人的情况下,被告人亲属退出部分赃款的,办案机关存在未按照比例返还给多名被害人,而是直接返还给某个被害人的做法,有违公平原则。

二、对策建议

1、规范程序要求。对于涉案财产的扣押、查封,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制定扣押决定书或者查封决定书,并在扣押清单、查封清单中详细列明扣押财产的特征和数量,同时对于扣押物品的来源,应制作搜查笔录等能够证明扣押物品来源的证据;特别是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上的见证人签字应符合法律规定。

2、严格限制扣押、查封财产的对象范围。只能扣押、查封被告人本人的财产,对于不属于被告人的财产不能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3、完善对涉案财产处理的法律规定。加大调研,及时制定相关法律解释,规定公安、检察、法院处理涉案财产的义务与责任,明确涉案财产的内容、性质和范围,更好地打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

4、返还被害人财产应遵循公平原则。对于扣押的赃款、赃物或者被告人退赔的赃款、赃物,均应及时返还被害人,对于有多名被害人的,应按照比例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