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逃避债务执行 法院撤销房屋分割协议

编辑: 政治处作者: 民二庭 时间:2013-10-17 13:10:45

   

青山法院最近审结了一起撤销权纠纷案件,最终法院认为被告李某在明知尚欠原告债务未还的情况下,与其妻签订《离婚协议书》,放弃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并以无偿转让的形式转让给被告朱某(李某前妻),而导致其履行债务不能,客观上对原告造成损害。法院判决撤销了两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部分的约定。

该案件的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1年12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朱某所有。在此之前,该案件的原告于2011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李某支付480,061元,本院审理后判令被告李某向原告支付480,061元。因被告李某未履行该判决确认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查封了涉案房屋。随后,被告李某向本院执行庭递交了离婚协议书,认为该房屋不属李某所有,要求解除查封。原告得知后,认为两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是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决撤销两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的约定。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虽然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民事协议,但该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第三人(该案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第三人(该案原告)可以行使撤销权,遂判决撤销了两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分割部分的约定。  

夫妻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逐年增多,形式多样,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对此类案件若处理不当,往往会使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法院审理此类撤销权纠纷案件时,发现债务人有借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的情形,对于其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危害债权人利益的部分应予以撤销,以此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及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