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晨报讯(记者柯美学,通讯员程红丹)双方历时18个月的“扯皮”,一起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终有了定论:行人因未按规定横穿马路,被撞后,自行承担交通事故20%的次要责任。
近日,青山区法院就这起交通事故作出如上判决。
前年11月21日上午,胡春燕(化名)走在青山区工业四路某路段,因赶时间到马路对面,她没选择人行横道过马路,而是直接横穿街面,与一辆公交车相撞。胡春燕受伤住院治疗21天,经法医鉴定其损伤属10级伤残。
胡春燕将公交车司机李某及其所在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青山法院认为,公交司机李某驾车路遇行人横过道路没注意避让,负事故主要责任;胡春燕横穿马路负事故次要责任,据此判令保险公司赔偿65245元,超出部分35277.3元,由胡春燕和公交公司按二比八分担责任,胡春燕因此要自担7055.46元。
法官释法
办案法官解释,2007年,全国人大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做出新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法行走,司机已采取必要措施的可减轻其责任。行人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