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山法院反映票据纠纷审理有四难并提出对策建议

编辑: 政治处作者: 民二庭 办公室 时间:2014-03-18 09:57:44

   

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的广泛使用和流通,对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也容易出现一些问题,例如出票、背书、承兑、付款行为不规范;票据债务人不讲信用、随意宣布票据无效等。近年来,票据纠纷呈上升趋势,由于票据知识的专业性,给法院的审理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据此,青山区人民法院反映当前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难点,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一、票据纠纷案件审理的四大难点

(一)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纠纷调解难

法律上的票据属于有价证券,而创设票据的首要目的就在于保障大额资金的安全流转,因此票据的票面金额往往比较大,一旦发生纠纷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利益。这样一来,由于涉案标的金额巨大、加之当事人之间分歧大,往往导致票据纠纷案件的调解难度的增加。

我院2011年以来受理的案件中,18件案件总计涉案金额900余万元。组织调解超过两次以上的有7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仅1件,占案件总数的5%。

(二)案件法律关系复杂,事实查明难

票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证券,因其具有无因性、抽象性、可追索性等特点,其自身牵涉的当事人及法律关系就很复杂。一方面,票据纠纷中大多数案件涉及的票据均流转三手以上,这就需要法院追加、调查多个当事人才能查明相关事实;另一方面,在直接前后手之间的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中,票据债务人则多以持票人不履行义务或瑕疵履行为由进行抗辩,此种情况下,法院还需要对票据纠纷背后基础交易关系进行审查,也加大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难度。

我院2011年以来已受理的18起票据纠纷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在三人以上的案件有11件,占总案件数的61%。因票据纠纷牵涉对票据原因行为进行审查的有9件,占总案件数的50%。

(三)票据知识专业性强,案件审理难

一方面,票据纠纷作为一类新型金融类案件,案情复杂,专业性强,很多知识属于经济学范畴,在法院面临案多人少、缺乏此类办案经验的情形下,增加了审理案件的难度;另一方面,实务中部分票据因持票人的申请,被法院作了除权判决,但在公告期满至票据承兑期这段时间内,票据依然在流转。这样极易产生大量票据纠纷,涉及到善意取得与公示催告的效力冲突,也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鉴于以上原因,审理票据纠纷一般要花费较长的审理期限,从我院2011年以来审理的票据纠纷案件中,最长审结期限为  92天,最短审结天数30天,平均审期50天,比金融类案件整体审结期限长约20%。

(四)相关立法不够完善,法律适用难

目前最新的《票据法》系2004年修正的,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和商事活动的更为活跃,《票据法》及相关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现行的《票据法》中对如何衔接基本民事法律如《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不明确,导致很多当事人在《票据法》无法支持其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转而援用《合同法》等有利于其胜诉的基本民事法律来起诉。这样一来,法官对应该适用何种法律、如何适用法律也会产生很大分歧。

二、审理好票据纠纷案件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相关立法,明确票据行为的法律适用

及时回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票据法理论研究和票据法立法力度。完善《票据法》与基本民事法律之间的衔接制度,同时进一步完善公示催告程序,探索公示催告程序中公告时间、除权判决、申请付款等程序的合理衔接,降低因法律规定模糊造成的审理难度。

(二)加大普法宣传,规范商事主体票据行为

票据有其要式性特点,使用票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因票据行为不规范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意见分歧的现象也是造成该类案件审理难的重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通过银行、企业、媒体等相关加大对票据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引导商事主体规范进行票据出票、背书、流转、承兑等票据行为;同时对恶意申请公示催告程序的商事主体要加大惩罚力度,从而保护良好的票据流转秩序、减少票据纠纷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业务学习,提升法官司法能力

承办法官应加强票据法相关知识的学习,不仅要学好相关法律法规,还应对关于票据的金融专业知识有所涉猎,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按照票据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办事,还要尊重金融机构行业习惯和惯例。同时还要不断研究总结实践经验,提高对票据纠纷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水平,实现法官追求公正和效率的最大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