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法院首次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编辑: 政治处作者: 刑庭 时间:2014-08-07 09:35:37

   

近日,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区法院在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一案时,首次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

该案发生于2013年10月,被告人张某某电话邀约他人,将与其有纠纷的熊某某打伤,经武汉某法医司法鉴定所按照原《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鉴定,结论为熊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2014年7月,公诉机关将该案起诉至区法院,按照今年新出台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对于人体损伤程度的认定标准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被害人的伤情按照新的鉴定标准是否构成轻伤是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依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区法院决定通知鉴定人出庭作证。开庭当天,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审判员,对鉴定人依次发问,鉴定人对该伤情依照新、旧鉴定标准作出详尽说明,并进一步解释,按照新标准的规定,被害人的伤情同样构成轻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通过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法官和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过程、依据、方法有了更直观的认识,有助于化解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疑虑、有利于法官对鉴定结论进行正确判断、查明案件事实,切实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